来源 :证监会2022-11-28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泽阳、张海洋、陈晓燕:
经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不足
1.公司与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均涉及煤炭销售业务,存在共同客户。2021年度,公司向共同客户销售煤炭,未单独签订销售合同,而是与郑煤集团作为共同出卖方与客户签订同一合同。
2.公司员工社保费用通过郑煤集团社保账户统一缴纳。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二、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弥补亏损5.20亿元,超过实收股本12.18亿元的三分之一,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2021年度少计员工工资等管理费用469.13万元,影响利润总额469.13万元,2021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于泽阳、总经理兼时任代总会计师张海洋对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于泽阳、张海洋、陈晓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