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7-05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梁武全:
经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财务核算不准确。一是投资收益核算存在跨期问题,导致2018年至2023年相关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22年开发支出、存货核算不准确。三是部分采购业务存在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同时挂账情况,导致2020年至2023年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相应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不准确。四是个别逾期商业承兑汇票账龄不连续,导致2020年至2022年相应坏账准备核算不准确。五是2021年个别子公司未严格执行减值相关会计政策,漏提预付账款坏账准备。
2.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预付土地款事项相关会计核算科目归集不当,导致2020年、2021年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披露不准确。二是2021年、2022年长期应收款相关坏账计提政策披露不准确。三是重要联营企业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金额披露错误。四是2019年、2021年部分参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影响有关核算数据和披露不准确。
同时,同方股份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科目减值迹象及减值测试评估异常情形关注不够,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各类内部控制有待加强;二是同类型存货采用不同的存货跌价计提方式;三是未充分考虑“迁徙率”等预期损失模型与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减值间的差异影响;四是部分子公司合同资产未按公司减值相关政策准确划分账龄组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及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总监梁武全为上述事项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同方股份、梁武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投资管理、强化内部控制,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