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2-05-06
2022年5月5日*ST济堂发布《关于拟终止*ST济堂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上交所称你公司未在法定期内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不过,*ST济堂还可能触及重大违法退市,目前已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上交所已经发出财务类退市的事先告知书
上交所在2022年4月30日晚间,向监管其发出*ST济堂工作函对有关终止上市的事项做出一定要求。上交所:你公司应当深入查找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的原因,充分揭示未能按期披露年报的实际情况,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本所已经发出财务类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仍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同济堂的违规行为也已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交所的纪律处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认为,根据新证券法及新司法解释,*ST济堂的投资人或可以维权索赔且诉讼程序已经启动。*ST济堂的投资人符合于2020年4月27日前买入该股票并在2020年4月28日卖出的,小程序搜俞强律师登记参与征集的有望获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