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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堂(60009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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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回单虚增利润24.3亿,同济堂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并禁入市场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0-26  同济堂内幕信息

来源 :中华网2021-10-26

  近日,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90,“*ST济堂”以下简称“同济堂”)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同济堂伪造银行回单虚增利润24.3亿被处罚款300万元面临“退市”风险股价跌停

  公告显示,同济堂于2021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0号)(“《告知书》”)。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同济堂《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2016年至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6.8亿元、9.2亿元、8.3亿元。

  2016年至2018年,同济堂通过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同济堂医药”)、南京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同济堂”)、新沂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新沂同济堂”)等三家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207.35亿元,虚增成本178.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4.3亿元。

  二、同济堂《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

  三、同济堂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四、同济堂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五、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

  同济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另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时任同济堂董事长张美华,同济堂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青,同济堂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魏军桥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同济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张美华、李青夫妇给予警告,并合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对魏军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另外,当事人张美华、李青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张美华、李青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魏军桥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魏军桥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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