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3-02-27
2月24日,一百多位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金花股份(60008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24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因果关系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并发表意见,系列案件如果后期调解不成将判决。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参加了24日的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庭审,除了此次开庭的案件,此前2022年9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通过强制执行获赔到位。而在更早之前的2022年2月15日,许峰律师收到陕西高院送达的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判决书,法院驳回金花股份上诉,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此后又收到陕西高院送达的再审法律文书,陕西高院裁定驳回金花股份的再审申请,投资者获得再审阶段的胜诉。
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开始于2020年8月5日晚,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花股份违法事实如下: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生效判决,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中毅达(维权)投资者索赔案贵阳开庭
2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中毅达(600610,900906)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中毅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在虚假陈述三日一价以及系统风险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毅达投资者索赔案的系列案此前已经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投资者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后中毅达提起上诉,二审已经开庭,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中毅达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已到最后倒计时,可能截止目前只有三天左右的诉讼时效时效留给投资者起诉。
此前2020年3月3日,中毅达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毅达存在两类违法事实,一是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二是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在2016年4月18日到2017年6月20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且在2017年6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以及在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初步符合起诉条件,如果经过专业测算存在损失的,提起索赔后可能获得法院的胜诉支持,目前该案还有最后三天诉讼时效,投资者还可继续起诉,“过期作废”。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可以发起索赔的中毅达投资者包含A股和B股投资者,A股和B股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享受平等的证券法保护,尤其B股投资者可能对此缺少认知,需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