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新闻2023-02-10
金花股份2月10日公告,今日公司收到了西安市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开庭传票。经公司核查,因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公司为该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曙光汽车向西安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已对该事项进行追查和报案,并根据核实调查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近日,收到了西安市仲裁委送达的开庭传票,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事件极为重视,积极组织就该仲裁事项进行核实、调查。
经调查,2018年10月16日,由吴一坚控股的金花投资与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4日止;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由公司及吴一坚个人对该借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曙光汽车向西安市仲裁委员提起申请,要求公司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017.36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
自2020年起,公司多次向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发函征询,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之行为,金花投资均书面回函予以明确否认。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后,向吴一坚问询,吴一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其应曙光汽车要求,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履行后续手续,公司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事项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流程,未进行信息披露,也未通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系吴一坚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控股的公司提供担保,且事后对该担保事项进行隐瞒。
针对上述情形,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为吴一坚个人行为,对相关合同是否虚构仍存怀疑,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分别向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作报案处理,并委托律师等专业团队应诉,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妥善处理该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