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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60007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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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披等违规,ST澄星、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9-14  ST澄星内幕信息

来源 :界面新闻2022-09-14

  9月14日,ST澄星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同日,李兴、周忠明、花伟云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李兴作为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澄星股份的管理工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为澄星集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明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贯彻落实李兴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李兴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对周忠明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对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花伟云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进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澄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2020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兴、周忠明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且当事人澄星股份、李兴、周忠明于2019年1月29日因澄星股份2011年至201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及虚假记载被我会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兴、周忠明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花伟云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花伟云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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