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网2023-03-21
宋都股份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3月20日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宋都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未披露2021年至2022年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杭州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的大额关联资金往来;二是公司未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俞建午、汪庆华、陈振宁之间的关联交易;三是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过有关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公司对重大对外投资进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是公司独立性及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浙江证监局表示,宋都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执行总裁汪庆华、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宋都股份、俞建午、汪庆华、陈振宁、郑羲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