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宋都股份发布涉诉公告。
公告显示,因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需要,公司为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债权人”或者“合伙企业”)签订的合作配套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4.88亿元。(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67号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人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正起”)因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西湖区法院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被告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淳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为公司本级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据公告内容,2021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案外人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集团”)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通过向被告三增资取得被告三40%股权,并向被告一提供借款的方式与各方就富政储出【2021】9号地块项目展开投融资工作。同日,原告与被告二、三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增资后被告三的注册资本金变为1000万元,其中原告持有被告三4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被告二持有被告三60%股权,被告二对目标股权具有买入选择权,自被告二按约定发出《股权购买通知》之日起,即构成被告二购买目标股权的不可撤销的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还款合同》,约定原告按合伙企业资金到位情况向被告一发放不超过4.84亿的借款。为担保被告一、二前述合同义务的履行,被告二、三、四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信用保证担保。
2021年6月18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三支付增资款400万元和向被告一发放了借款2.4亿元。
2021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宋都集团共同签署了《及相关交易文件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一》”)各方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发放借款I-2.4亿元,被告一承诺将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I本金2亿元,剩余4000万元本金(以下简称“剩余标的债务I”)的到期日延长至2022年6月28日。原告同意在满足《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条
件下向被告一补充发放本金不超过1.56亿元的借款(以下简称“补充标的债务I”,补充标的债务I与剩余标的债务I以下合称为“标的债务I”),补充标的债务I的到期日同为2022年6月28日。
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及宋都集团签署了《及相关交易文件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二》),对目标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进行了变更约定。
2021年12月31日,被告一偿还完毕借款I中的部分本金2亿元及利息,同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补充标的债务I共计5,500万元。
根据约定,被告一应于2022年6月28日向原告偿还标的债务I剩余本金9,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二应于2022年9月28日前支付完毕目标股权购买价款。截至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目标股权购买价款为4,112,716.68元。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被告一、二应根据协议条款标准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预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2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5,947.59元应由被告一、二连带承担。鉴于被告一、二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三、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要求被告二、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案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58,550元;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一应付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6,117,500元,以及违约金7,911,750元;判令被告二、一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回购价款4,112,716.68元;判令被告二、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以股权投资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122,000元,以应付未付股权回购价款和逾期利息之和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423,471.67元;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1,255,947.59元(包括律师费1,2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5,947.59元),上述金额暂计为94,501,93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