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3-03-20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退市银鸽(银鸽投资)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投资者抓紧起诉。
2023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官网公告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退市银鸽∕银鸽投资)《行政处罚决定书》。(退市银鸽维权入口)
经查明,银鸽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银鸽投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河南证监局决定对银鸽投资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4月9日,银鸽投资发布《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2018年11月21日,你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6.99 亿元的保证担保。你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退市银鸽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8日,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退市银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买入退市银鸽股票,且在2020年4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