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观点地产网2021-09-29
观点地产网讯:9月29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指出,冠城大通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前述地块项目开发公司)因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冠城元泰交付前述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地块土地,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出具“(2021)闽01民初2673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2015年5月28日,冠城大通通过竞拍活动竞得福建省永泰县樟[2015]拍04、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共3(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后,樟[2015]拍04号土地已交付公司正在开发,而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地块至今尚未交付。
原告为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鉴于目前出让宗地上仍存在许多青苗及地上构筑物未能及时拆除,且市政配套设施亦未到位,被告无法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土地,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同时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
具体来说,冠城大通的诉求主要为以下几点: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5212520150603P002、35212520150603P003)以及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20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共计6,30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暂共计103,240,439.43元(其中,资金占用费暂计79,811,000元,以实际支付的出让金7,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日0.05%,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土石方工程款16,632,785.10元,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549,780元,景观设计费174,420元,管理费用6,072,454.33元);
5.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