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投资者反映称,原本应在今年3月兑付的诚亿集合信托,已展期两次。
不仅如此,国通信托的“东兴909号”郑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东兴653号”合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无法正常兑付,两款信托产品计划总规模约为10.1亿元。
截取了部分国通信托违约的产品,大家感受一下
资料显示,诚亿集合信托为房地产类融资产品,分为四期,存续规模为10.47亿元,利率比较基准为5.8%-6%,存续期均为12个月。该信托由国通信托发行、招商银行代销。
投资者表示,3月16日原本为诚亿集合信托兑付日,收到银行客户经理电话通知,该信托展期一年。但当时发行方及代销方均未发布展期公告,投资者仅被口头通知。
10月21日,国通信托发布诚亿集合信托临时信息公告,指出受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债务人于2022年10月20日再次提出延期履行债务计划,从2022年10月起延期24个月。而这次展期,国通信托及招商银行亦未与投资者协商。
这个事情,有几点值得我们思考,包括之前投资人爆料的很多头部信托公司,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操作层面的不当
首先,信托产品未经与投资人商量即几度展期,并不合规。信托机构在3月16日兑付期限届满后,未经与投资人协商便展期,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资管新规》的规定。
《资管新规》第八条指出,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向受托人收取报酬和费用;第三十一条亦规定,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自己所受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其次,多位投资者表示,在银行客户经理推荐下购买诚亿集合信托时,全程均在手机上操作,且银行并未进行双录。
2017年8月,原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针对银行未双录的行为,多位投资者已向银保监会寄去投诉信,截至目前还未收到回复。
此外,招商银行官网显示,私募产品投资者个人投资风险能力评级为A1-A5,对应私募产品风险等级R1-R5。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仅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
诚亿集合信托风险等级为R3。有投资者表示招商银行存在将风险等级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客户,由客户经理代替其更改工作收入情况等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等级等情形。
更有投资者表示其购买信托的资金来自于此前存款及父母,而自己并无工作,因此亦无工作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的规定,卖方机构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即必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招商银行作为代销银行,在代销信托产品期间,客户经理代替投资者更改收入情况等信息,使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达到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实为代销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可能面临,与信托产品的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不过,投资者允许客户经理帮其更改风险评级,其是否需承担一定责任?
目前无法律明确规定投资者在此情况下是否需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若投资者至法院起诉银行有关其未双录及更改风险评级等行为,法官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投资者或将根据实际情况而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