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4日有两件事同时发生,不知是否巧合,但却意义特殊。
多位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将中信证券和普华永道告上法庭,索赔因慧辰股份造假而造成的损失,6月14日开庭。
慧辰股份属于IPO造假,具体情况请见历史发文链接:
普华永道连续5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券商一哥保荐IPO,造假证监调查结果



而就在同一天,已退市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称,公司近期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起诉讼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5民初637号】、【(2022)粤05民初1774号】、【(2022)粤05民初1631号】),案件判决与示范案件(【(2022)粤05民初1808号】)一审判决一致,公司已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上述3起案件一审判决赔偿金额约1.1亿元。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汕头中院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责任,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相对“有限保证”而言,是高水平的保证,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汕头中院表示,虽然不能苛求正中珠江在某一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但宜华生活连续多年如此大规模财务造假,在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媒体即能发现其财务状况不正常的情况,发布了有质疑意见的新闻报道,而作为专业审计机构,正中珠江竟未能识别和评估宜华生活如此多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则很难被认为保持了职业怀疑和履行了注意义务。
而本案正中珠江对其抗辩主张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依法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广发证券无需担责。汕头中院驳回原告投资者关于要求广发证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2016年宜华生活以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理想家居作为收购主体,采用支付现金方式通过法院方案收购在新交所上市的华达利100%股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广发证券受聘担任宜华生活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进行持续督导,陆续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及持续督导报告书。广发证券在一审判决中无需担责,汕头中院给出了解释:
第一,上述重组项目本身与本案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并无关联,重组项目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二,广发证券作为重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并非案涉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制作或审计机构,对重组项目之外的公司报告或资料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案涉宜华生活的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广发证券有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及准确性。
第三,正常的投资者亦没有理由以仅承担重组项目持续督导职责的机构所出具的意见报告内容,去衡量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据此进行投资。而在广发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报告书中,也声明持续督导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
第四,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及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在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关注的重点仍是重组项目的相关情况,期间所做出的意见报告,显然不应当作为判断上市公司全面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的依据。
汕头中院表示,广发证券既没有参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对于案涉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事实,亦不具有重大过失,原告请求广发证券承担本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宜华集团、宜华生活、宜华健康的造假,本号早在2020年就已分析:


附:





历史案例:中介机构被判担责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杭州中院透露,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关于五洋建设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作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公开发行核准,已构成欺诈发行;其行为误导原告在一级市场购入债券,导致原告在债券到期后未能获得本息兑付而产生损失。五洋建设应就其欺诈发行行为对从一级市场购入债券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陈志樟系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以及利润产生方式应当知晓。陈志樟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在相关募集文件上签字确认,积极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德邦证券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定,德邦证券作为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大信会计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定,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考虑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大公国际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酌情确定锦天城律所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出,特别是未勤勉尽职的中介机构被判担责意义重大。
“五洋判处案例开了个好头!”有债券市场人士评论称,这会大力震慑中介机构不作为或助纣为虐行为,有利于债市的长远健康发展。
此外,2020年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中安科向投资者周向东、李淮川分别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5.55万元、7.21万元,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随后,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随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中其对中安科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部分,驳回投资人周向东、李淮川针对他们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最终认定,中安消技术应对中安消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以来,中介机构的问题,尤其是证券公司大量暴露,虽然个案有所不同,但金融业沉疴已久,姑息一定不是好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