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2024〕41号 2024-05-10
2、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2024〕40号 2024-05-10
3、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2024〕33号 2024-05-06
4、关于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2024〕37号 2024-04-30
5、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6号〔2024〕36号 2024-04-30
6、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号〔2024〕35号 2024-04-30
7、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号〔2024〕34号 2024-04-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1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
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凌鹏、浦瑞航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8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上市司、稽查局、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0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
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
经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二是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8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上市司、稽查局、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印发
2024年5月6日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3号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你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奥普特存在超募投计划发放员工薪酬的情况,也未按要求督促奥普特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二是未纠正奥普特使用其他募集专户发放薪酬问题。你公司未能持续关注奥普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奥普特使用营销中心募投资金向其他项目支付员工薪酬的问题,在发现该问题后也未要求奥普特及时整改。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检查公司保荐业务制度体系建立、保荐代表人持续培训制度执行和相关问题的规范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督促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执业质量。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18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
2024-04-30广东证监局:
1、关于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2024〕37号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存在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未对搜于特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未能有效识别出搜于特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
2、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6号〔2024〕36号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1格地02”“22格地02”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对个别存货周边楼盘开盘价格低于项目楼面价的情况予以审慎分析核查;在“22格地02”期后事项核查中,未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差错更正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
3、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号〔2024〕35号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3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留痕不足,未对发行人管理层制作访谈记录,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号〔2024〕34号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对存货不存在跌价情况的分析核查不严谨,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立案调查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7号
关于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依黎、苏锦华:
经查,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存在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未对搜于特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未能有效识别出搜于特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江苏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6号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1格地02”“22格地02”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对个别存货周边楼盘开盘价格低于项目楼面价的情况予以审慎分析核查;在“22格地02”期后事项核查中,未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差错更正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六十三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债券司;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5号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3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留痕不足,未对发行人管理层制作访谈记录,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债券司;北京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4号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对存货不存在跌价情况的分析核查不严谨,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立案调查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15年)》第十二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九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债券司;山东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