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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过会:今年IPO过关第107家 中信证券过16单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5-15  中信证券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5-15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30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工科技”)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107家企业。

  宏工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才泉、花少军。这是中信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6单IPO项目。

  此前,此前,1月3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11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12日,中信证券保荐的西安新通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13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北京博华信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17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杭州景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20日,中信证券保荐的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月2日,中信证券保荐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3日,中信证券、中航证券保荐的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过会,中信证券、西部证券保荐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过会,中信证券保荐的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4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23日,中信证券保荐的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24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14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杭州衡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1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过会(2家券商联合保荐每家券商按0.5计算)。

  宏工科技以“让物料处理更简单”为使命,以技术创新及市场需求为导向,聚焦于以粉料、粒料、液料及浆料处理为主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锂电池、精细化工、橡胶塑料、食品医药等下游行业提供一站式的物料综合处理解决方案。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才华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61.33%股份,系宏工科技控股股东。宏工科技共同实际控制人为罗才华、何进。2019年6月26日,罗才华、何进签署了《关于广东宏工物料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宏工有限及其整体变更后的延续主体每次董事会会议或每次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就一致行动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条件以罗才华的意见为准并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中执行一致行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才华与何进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二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6.44%与17.64%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赣州博怀间接持有公司4.04%的股份,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78.12%的股份表决权。

  宏工科技本次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宏工科技拟募集资金5.32亿元,用于智能物料输送与混配自动化系统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1.主营业务收入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3065.05万元、57574.95万元、216746.28万元,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5.34%、70.99%、58.70%;发行人来自于锂电池行业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1.71%、71.99%、90.85%。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说明2022年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核心设备自产能力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58%、3.92%、2.49%,外协加工费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2.64%、5.62%、8.55%。

  请发行人:说明自产设备是否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核心,是否存在核心零部件依赖外部供应商的情形,外协加工是否涉及核心生产环节。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未决知识产权诉讼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2022年9月,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固液混合设备”及发明专利权“一种叶轮组件及使用该组件的固体和液体混合设备”。2023年4月,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南宏工侵犯ZL201320293144.1实用新型专利权。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败诉风险、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及具体影响;(2)说明其他主要专利、专有技术等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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