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投行业务资讯2023-04-06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一是中信证券项目组于2017年5月10日对华钰矿业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中信证券在检查报告中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恰当的核查意见。同时,工作底稿中未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的支撑材料,未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结论形成证据支撑。二是2018年4月20日,中信证券项目组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对华钰矿业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内部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履行审慎核查程序。
二、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项目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针对销售收入增长及主要客户结构变化进行必要的关注,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销售收入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对主要客户结构变化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履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及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4月4日
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敏、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3〕10号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敏、田建桥:
经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2018年至2019年7月保荐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主要客户背景调查不到位。未见相关背景调查工作底稿,未发现西藏开恒实业有限公司、西藏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与华钰矿业大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工商年报信息中预留电话、电子邮箱相同等情况。
二、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主要客户访谈流于形式,未对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二是对主要客户访谈抽样选取不合理,抽取访谈客户采取简单随机方法,未充分考虑客户重要性水平。
三、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工作底稿中仅保留回函结果,未见对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的相关记录文件,未留存回函快递运单。
四、对应收账款增长原因核查不充分。未对客户授信额度变化进行详细分析,也未向华钰矿业核实相关原因。
国开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胡敏、田建桥作为华钰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开证券及胡敏、田建桥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3年4月2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西藏证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