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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60003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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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贝特核心专利为实控人钱长庚前公司授权 中信证券彭浏用,熊志兵撰招股书存时间线“混淆”信披是否合规 是否勤勉尽责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1-10  中信证券内幕信息

来源 :富凯IPO财经2023-01-10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贝特”)是一家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专注于创新药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企业。

  必贝特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彭浏用,熊志兵。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李军,张剑,沈鑫。此次必贝特选择上海逸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IPO顾问公司。

  

  图片来源:科创板·项目动态

  必贝特核心管线产品BEBT-908 技术来必贝特实控人钱长庚前公司专利授权无产品上市盈利能力待商榷

  必贝特的核心产品均处于在研状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预计2025年以前可实现商业化的产品仅有BEBT-908。报告期(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各期,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893.75万元、-6126万元、-13690.22万元、-8431.86万元,截至报告期末的未分配利润为-10126.79万元。不仅如此BEBT-908专利属于“外部引进”。

  必贝特招股书(上会稿)显示,公司聚焦于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代谢性疾病等重大疾病领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研发管线拥有 6 个自主研发的创新药核心产品已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其中 2 个产品已进入 III 期或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1 个产品处于 II 期临床试验阶段,3 个产品处于 I 期临床试验阶段。此外,公司还有多个创新药主要产品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以下是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进展情况:

  

  图片来源:必贝特招股书(上会稿)

  

  图片来源:必贝特招股书(上会稿)

  注:1、关键性临床试验(Pivotal trial)是指用于药品注册批准的临床研究,通常是一项 III 期临床试验或者经药品监管机构同意的 II 期临床试验。

  2、BEBT-908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长庚及核心技术人员蔡雄在 CURIS 任职期间主导设计开发,钱长庚、蔡雄是 BEBT-908 化合物核心专利主要发明人。发行人于 2012 年 2 月从 CURIS 获得 BEBT-908 在中国的专利独占许可,并自主开展了临床前药理研究、药学研究、毒理研究、适应症开发等工作,获得一项新的发明专利授权,研究成果于 2021 年在 Cancer Research 发表,并基于这些研究成果将产品推进至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鉴于钱长庚、蔡雄为BEBT-908 主要发明人,是从双靶点抑制剂的构思到化合物设计和发明,从临床前新药发现到临床前试验的每一个研发环节的主导者,与发行人从CURIS 引进产品后的研发具有连续性,因此 BEBT-908 的技术来源为发行人自主研发;

  中信证券彭浏用,熊志兵撰招股书(上会稿)董事、副董事长任职时间“混淆”信披是否合规是否勤勉尽责

  必贝特招股书(上会稿)显示,熊燕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大学工业会计学士。1987 年 8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湖南省进出口公司珠海分公司总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珠海华嘉联达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广州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名: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 年 8 月至今任广州康盛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图片来源:企查查

  企查查显示,珠海华嘉联达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日,工商状态为注销。中信证券彭浏用,熊志兵撰写必备特招股书(上会稿)称“熊燕1997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珠海华嘉联达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从公司成立时间和任职时间看存在差异。除上述熊燕任职时间“混淆”还有公司董事吴纯存在同样问题。

  2022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参考资料:

  1、查询支持:企查查

  2、图片支持:金山海报·创可贴?

  3、科创板·项目动态

  4、必贝特电招股书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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