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和讯网2022-06-14
近日,中信证券(600030)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显示,中信证券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信证券申请再审称,改判该公司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96万元;改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年终奖23万元(税后);改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至2018年忠诚奖47万元(税后);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信证券认为,原审法院在已经查明申请人应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在的大宗商品业务线进行整改的基础事实上,仍然认定申请人的调岗原因并非法定理由,且完全无视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二个岗位进行充分协商的过程,而径行判决申请人解除违法系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认可双方《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年终奖发放条件的基础上,仅以认定申请人解除违法,径行参照2017年年终奖发放标准判决支付2018年的年终奖金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查明申请人存在忠诚奖的基础事实上,完全无视申请人设立忠诚奖的原则和本案的基本事实,径行采纳申请人前离职员工的生效判例支持被申请人2016年至2018年忠诚奖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的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合并、岗位撤销等情形,属于单位对经营和管理的主观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中,中信证券要求唐某与其他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条件,其调整唐某的工作岗位未与唐某协商一致,现其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其系违法解除故应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核算具体金额,均无不当。唐某享有年终奖,因中信证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唐某不在职,原审法院依据2017年年终奖的金额酌定中信证券支付唐某2018年年终奖23万元并无不当,且中信证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唐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
另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中信证券忠诚奖是否发放由其自主决定、中信证券因业绩受到重创并未授予唐某2016年至2017年度忠诚奖、唐某因无故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于2018年10月8日被辞退故不在授予2018年度忠诚奖的范围内等意见均缺乏依据,原一、二审法院依据2017年的忠诚奖金额酌定中信证券支付唐某2016年至2018年忠诚奖47万元,亦无不妥。
最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中信证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