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生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被监管多次处罚,揭示了民生银行在业务规范、风险管理、合规操作、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法询智库统计,2020年至今民生银行已被开出298张罚单,总计处罚金额达到5.26亿元。2020年至2024年罚没金额分别为1.13亿元、1.35亿元、0.47亿元、2.23亿元、0.085亿元。
对比相同时间段其他股份制银行来看,民生银行罚单数量排在第四位,浦发、光大、中信罚单数量均超300张,从罚没金额来看,民生银行居股份制银行首位,累计罚没金额超5亿。
一、民生银行近几年罚单整体分析
2024年31张罚单,其中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罚款230万元,违规事由涉及员工管理、项目贷款、信贷资金管控、贸易背景审查、数据治理等多方面,其次是武汉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被罚款150万元。根据法询智库统计,本年度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小微金融、服务收费、员工行为管理、贷款三查这几个领域。
2023年92张罚单,2月6日对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罚款8970万元,6月20日对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罚款5967.8万元,8月2日对民生银行总行罚款4780万元。小微贷款被罚最为严重,包括五级分类、小微贷款被挪用、小微数据统计、小微违规收费等,其次是票据业务。
2022年81张罚单,其中对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罚款1710万元,涉及超授权、财务核算、拨备计提、委托贷款承担风险、理财投资违规担保。
2021年46张罚单,其中7月31日对民生银行罚款1.15亿元,违规问题涉及违规问题整改、内部问责、理财业务、同业业务等多方面。
2020年48张罚单,7月14日对民生银行开出罚单,罚没金额1.07亿元。涉及30项违规事由,包括违规提供房地产融资、违规提供政府融资、股东管理不到位、贷款、同业业务、理财、福费廷等多项违规。
二、民生银行处罚重点领域分析
近几年民生银行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同业业务、人员管理、票据业务、信贷领域、理财等方面,本文也借民生银行罚单,对这些业务领域监管红线进行梳理。
(一)同业业务
1、民生银行处罚情况
近几年监管针对民生银行同业业务共开出5张罚单,违规案由涉及:
①同业业务未实行专营部门制;
②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健全;
③同业业务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
④同业投资他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审查不到位,接受对方机构违规担保,少计风险加权资产;
⑤同业投资未穿透底层资产计提资本拨备,少计风险加权资产;
⑥违规开立同业账户用于票据交易;
⑦同业存放业务期限超过一年;
⑧同业投资资金变相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⑨违规通过同业投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接受地方政府担保承诺。
2、同业业务监管红线
①同业专营部门制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根据法询智库统计,截至目前商业银行因未实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已被开出23张罚单,受罚机构主要以城农商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
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同时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根据法询智库统计,截至目前监管针对这一违规问题已开出30张罚单。
③同业业务统一授信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六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根据法询智库统计,监管针对同业授信问题已开出70张罚单。
④同业业务少计提风险加权资产
2014年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商业银行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因为未将同业投资穿透至底层,导致拨备计提不足,少计风险加权资产。
⑤违规开立同业账户用于票据交易
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加强预留印鉴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银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⑥同业业务期限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截至目前,监管针对这一违规问题已开出7张罚单。
⑦同业投资投向违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从近几年处罚情况来看,包括违规向四证不全房企提供融资、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投向股权、用于土地出让金等。实际上同业投资投非标是要比照自营贷款进行管理的,自营贷款不能投的同业投资也不能投。
(二)员工行为管理
1、民生银行处罚情况
近几年民生银行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开出7张罚单,其中违规案由包括:
①员工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②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③案防工作不尽职,员工异常行为管控不到位;
④案防工作不尽职,对辖属支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不到位;
⑤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⑥对所在机构协助客户变造贷款用途问题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2、员工管理监管红线
①员工异常行为管控排查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同时探索建立员工账户监测系统,按照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对本行员工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测。此项违规比较常见,截至目前监管已针对这一问题开出266张罚单。
②协助客户变造贷款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要求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业务人员为发放贷款可能会协助客户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根据法询智库统计,监管针对员工协助骗取贷款已开出118张罚单。此项违规处罚较为严格,往往会五年禁业或终身禁业。
③参与民间借贷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通过问卷调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银行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员工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也是监管处罚的重点,目前已被开出425张罚单。
(三)票据业务
1、民生银行处罚情况
2020年至今,民生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已被开出27张罚单,违规案由包括:
①违规将转贴现票据转为投资资产,未真实反映票据规模;
②违规开展票据转贴现交易;
③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环节中,存在“消规模”行为;
④与非名单内交易对手开展票据业务;
⑤未按规定审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
⑥违规开展票据代理回购业务;
⑦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
⑧票据业务重要资料档案保存不全;
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票据贴现资金作保证金虚增存款;
⑩违规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规避监管要求。
2、票据监管红线
①通过转贴现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
2015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部分银行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模;或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2021年银保监会对民生银行开出的罚单中就包括票据转为投资,隐藏真实的票据规模。
②与非名单内交易对手开展票据业务
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要求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银行应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对手由法人总部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不得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等同业业务。此类违规监管已开出30张罚单。
③保证金来源
2015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指出部分银行以贷款或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2016年《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又明确指出保证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针对这一违规问题监管已开出637张罚单。
④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
《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为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根据法询智库统计,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的违规问题监管已开出343张罚单。
⑤票据贸易背景
《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常见的违规行为企业通过与关联方、供应商等串通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套取银行资金。截至目前监管针对这一问题已开出383张罚单。
(四)信贷领域
民生银行近几年罚单中涉及信贷业务违规的共198条,其中信贷资金流向、统一授信和集中度管理、贷后管理、五级分类和贷款发放及还款是处罚的重点领域。
①统一授信
1999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对统一授信进行规定,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从监管处罚情况来看,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未将低风险业务、同业业务纳入统一授信。
②集中度管理
2018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③五级分类
五级分类历来是监管处罚的重灾区,根据法询智库统计,截至目前监管已开出1705张罚单。
2023年2月10日,原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原来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行更新完善,要求将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均需进行风险分类,且对重组贷款定义更为严格,但是不再强制其降为不良。新规发布后五级分类业务领域的罚单数量进一步增加,银行需重点关注。
④贷款支付
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贷款三个办法,对贷款支付进行优化。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直接关系到信贷资金是否真实使用至合同约定领域,也影响贷款贷后管理,所以历来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根据法询智库统计,截至目前因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监管已开出149张罚单。
(五)理财领域
1、民生银行处罚分析
近几年,监管针对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领域开出10张罚单,典型处罚案由包括:
①未严格执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
②理财产品间相互交易资产调节收益;
③理财产品未实现账实相符、单独托管;
④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杠杆水平超标;
⑤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市值比例超标;
⑥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不达标;
⑦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充分;
⑧在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过程中提供隐性担保;
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不良资产;
⑩违规通过理财资金为地方政府项目提供融资,接受地方政府担保承诺。
2、理财监管红线
①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
2018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2022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方式。
此项违规行为罚单数量不多,但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均因为此项违规被处罚。银行在成立理财子公司后也要实施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
②理财产品相互调节收益
2018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根据法询智库统计,截至目前商业银行因违规调节理财收益已被开出25张罚单。
③理财投资比例及杠杆要求
a:杠杆率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b:投资比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④理财业务隔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截至目前监管针对理财风险隔离已开出104张罚单。
⑤理财业务隐性担保
2022年山西银保监局对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开出的罚单中包括:在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过程中提供隐性担保。资管新规打破理财刚兑,同样的理财投资运作也不允许提供担保。针对这一问题共有三部法规均有说明。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⑥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⑦理财资金为地方政府项目提供融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无论是信贷、同业投资、理财都不能违反这条监管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