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代客操作”理财账户,致使客户损失超500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米某某是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的客户何某某的私人客户经理,因其代客户操作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业务,致使该客户损失约505.13万元。事发后,米某某遭到投诉、举报,浦发银行西宁分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米某某提出不服,并将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原有的薪酬、待遇及一切福利等,但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私人客户经理“代客操作”理财账户,
致使客户亏损超500万
据上述判决书显示,米某某2012年进入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曾先后担任该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理财经理、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私人银行部总经理等职务。
2014年,米某某担任了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的客户何某某的私人客户经理,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提供帮助。
2020年1月20日,何某某因突发脑出血在院抢救,米某某代其操作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业务账户。同年5月21日,何某某的理财账户实际亏损约505.13万元,后由其女何某代父亲何某某与米某某沟通亏损相关事宜。
6月2日,米某某与何某某的女儿何某达成相关《协议》,约定将米某某名下的两处房屋变卖用于偿还何某某的部分损失,其中一套位于西安市某区,另一套位于西宁市某区。
同日,米某某与何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将位于西宁市某区房屋过户给何某,而何某某自认对何某的代理行为及将房产过户给何某的事实知情、认可。
私人客户经理遭开除处分,
不服并要求原单位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米某某与何某达成相关《协议》后,事件进展的并不顺利。2020年11月5日,何某向浦发银行95528、青海银保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2021年3月30日,浦发银行西宁分行作出《关于给予米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
与此同时,2021年5月13日,何某某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发银行、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米某某赔偿本金损失约505.13万元、利息损失约95.58万元等。
据另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何某某、何某与米某某对簿公堂期间,米某某认为何某与其签订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合同显失公平,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何某签订的《协议》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但二审法院则认为,何某某的账户亏损约505.13万元,作为受损一方认为米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其损失的发生,米某某在事发时也并未否认自己的过错行为,此时双方可以私下协商赔偿事宜,何某某也有权对自己的损失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何某某以米某某不协商、不赔偿其会提起赔偿之诉或到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反映此事的行为并不违法,不构成胁迫,驳回了米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因米某某不服浦发银行西宁分行作出的上述《开除处分决定》,米某某将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告上法庭。
米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恢复其原有的薪酬、待遇及一切福利,同时,恢复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及相应余额。
一审法院认为,米某某作为银行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米某某在明知代客操作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代客操作代销产品并给客户造成500余万元经济损失,导致诉讼及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发生,用人单位被银行业监管部门约谈,给用人单位声誉带来损害,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全额减记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余额并取消账户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代理客户
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等交易
米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随后向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米某某代个人客户操作黄金延期交易业务确实不包含在浦发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内,但该项业务属于浦发银行的理财类产品,广义上理解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作为理财类产品在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向客户推介销售,亦属于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一种,客户购买或交易涉及的是其个人的财产权益。
据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也不得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因此,法院认为,即便米某某不是在代销产品时犯的错误,但其代客操作并产生严重后果属于性质较为恶劣的违反金融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根据其行为后果严重程度适用单位内部处罚制度规定,合法履行程序,作出的案涉《关于给予米某某开除处分决定》系该行使单位人事管理权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人和特点明显,浦发银行西宁分行不具有与米某某恢复劳动关系的客观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米某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