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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60000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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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700万元半年损失近75万!浦发银行有哪些“功课”要补?

http://www.chaguwang.cn  2022-12-11  浦发银行内幕信息

来源 :独角金融2022-12-11

  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能让钱生钱,也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将时间回拨到2018年5月,魏某将700百万元的真金白银,购买了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江资管”)作为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发银行”)代销的一款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半年后本金却亏损了将近75万元。魏某的心情想必也是如坐过山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定长江资管赔偿魏某损失。

  图源:裁判文书网

  从结果来看,投资者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不过,浦发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违约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4月,有投资者家人在浦发银行洛阳分行以100万元的本金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结果不仅约定的收益打了水漂,本金也亏损了;该行代销的“鲁证万泰FOF系列产品”(下称“鲁证系列产品”)2019年5月出现违约纠纷,浦发银行的私行客户约500人购买了该产品……

  诸多理财产品违约或亏损后,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法庭相见并非孤案。从逻辑看,自2018年银行理财“去刚兑”开始,银行理财就不能闭眼买了,代销方也不需要承担回款和兑付责任。但投资者多数因为有银行的背书才购买理财产品,代销的产品接二连三出现风险事件,将给银行风控审核不力留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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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700万买理财亏损近75万,

  投资者赢了官司

  导致投资者本金遭遇损失的,是由长江资管管理的祥瑞1号第五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长江资管祥瑞1号第五期”),产品成立于2017年5月9日,属于无固定存续期限,原则上每6个月开放一次,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产品上线销售仅用4天时间就提前结束募集,总募集资金3.81亿元。不过,犹如昙花一现,长江资管祥瑞1号第五期仅存续了1年半时间。2018年11月,因委托人少于2人,该产品宣布终止并清盘。

  为何会“冰火两重天”?这还要牵扯到“17申信01”债券。

  在魏某签署《资管合同》前,2017年7月21日起,祥瑞1号第五期资管计划开始投资“16申信01”债券品种,投资数量为50万张,该投资行为至少持续到了2018年6月30日,“16申信01”发行规模高达60亿元,发行人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信”),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华信能源”)。

  2018年3月1日,“16申信01”收报60元/张,跌幅为34.21%,并且当日停牌。债券停牌公告显示,有媒体报道中国华信能源董事局主席叶简明被调查的相关消息。

  2018年5月4日,联合信用评级将“16申信01”债券的信用等级从AA下调至BBB+。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显示,“16申信01”的估值自停牌后被不断下调,2018年5月末已跌至约47.14元/张。同年9月,上海华信宣布,“16申信01”债券违约。

  根据一审魏某提供的证词,在签约之时,长江资管隐瞒了“16申信01债券”信用评级下降的事实,造成了魏某本息损失,长江资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对魏某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长江资管认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与代销机构浦发银行对魏某的适当性管理密切相关。根据监管规定以及代销协议的约定,代销机构应提供魏某的适当性管理材料,以查明该案的重要事实。

  不过,根据长江资管的辩诉,浦发银行并未提供适当性管理材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卖方机构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目的是为了确保客户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二审法院表示,因魏某仅起诉长江资管,并未起诉代销机构,且代销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情况并不影响长江资管应履行的义务。因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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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销多款产品违约

  浦发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踩雷”事件,最早还要从2016年说起。彼时,可交换债火爆,一时间成为私募新宠。

  图源:罐头图库

  浦发银行代销的“西部利得-飞马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飞马资管计划”)于2016年备案成立,资产管理人为西部利得基金,投资范围是飞马国际(002210.SZ)上市股票为标的的可交换债。该产品设计有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分级安排。

  2018年6月,“飞马资管计划”出现延期兑付,引发多起消费者投诉。2020年4月16日,银保监会曾公开通报,浦发银行存在多项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包括产品准入环节尽职调查不到位、采取上门服务、未对产品进行跟踪和穿透管理等。据投资人收到的回函,上述通报所指产品正是浦发银行代销的“飞马资管计划”。

  此外,另一款由浦发银行私人银行部代销的资管产品“鲁证万泰FOF系列产品”(下称“鲁证系列产品”),也在2019年5月出现到期违约纠纷。鲁证系列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为鲁证期货,规模约11亿元和15亿元,涉及浦发银行的私行客户约500人。

  对于“飞马资管计划”和“鲁证系列产品”的违约纠纷,浦发银行此前已基本按照和解方式处理,但也有少部分投资人还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

  类似地,2021年初,浦发银行代销的产品名为“外贸信托-星和1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下称“星和1期”)出现到期净值折扣的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满。

  根据此前投资者描述,2020年4月,其家人投资了100万元“星和1期”,当时浦发银行的理财经理介绍,这款产品是开放式产品,每年4月开放认购,满一年后到期,用来投资债券,产品收益率为5.3%。“我们认购的是优先级,因为有次级做后盾(优先次级比例为3:1),收益还是有保障的。”但产品2021年4月16日到期时,实际只收到21万多元的本金返还,剩余本息则遥遥无期。

  “星和1期”产品发行于2020年4月1日,风险等级为R4,信托计划发起人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外贸信托”)”。

  在《外贸信托-星和1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简称:“《信托计划》”)中提到,按照投资性质分类,本信托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的预警线为0.93元,平仓线为0.9元。

  按照《信托计划》,受托人每周、每月在外贸信托官方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并在网站“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

  而根据此前外贸信托官方网站披露的净值数据,2021年1月29日,产品净值突然由2021年1月22日的0.9326元跌至0.7676元,一周时间净值下跌-17.69%。

  这款产品由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度星和”)担任投资顾问。三度星和成立于2012年,2014年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三度星和是一家有过违规经营记录的私募机构。2021年2月,曾因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被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处以纪律处分,2021年9月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还曾被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截至2021年8月)。

  根据浦发银行工作人员此前描述,上述产品投资者已经得到合理解决方案。

  作为代销机构,浦发银行因销售理财产品违规曾遭银保监会处罚。

  2020年4月,银保监会消保局对浦发银行进行通报批评,称其存在多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因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未按规定开展代销业务,浦发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760万元。浦发银行曾表示,对相关问题高度重视,并迅速开展整改工作,全面梳理代销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服务模式。

  从近年代销理财产品情况看,浦发银行未发生“踩雷”事件。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分析认为,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代销产品交易结构及风险程度、投资组合的合理性等情况;投资管理人投资策略、历史状况、管理服务等情况;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对投资者做风险评估和分类,对投资者认购产品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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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产品引发纠纷,各方应负什么责任?

  坐拥海量理财客户,银行渠道对于各家金融机构来说一直是王者般的存在。

  根据浦发银行财报,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该行个人客户(含信用卡)达到1.41亿户(剔除无账务无业务客户),个人客户金融资产余额(含市值)达3.96万亿元,个人客户持有的理财产品余额1.15万亿元。月日均金额资产800万以上(含)的私人银行客户数超过2.9万户,管理私人银行客户金融资产超过5500亿元,与2021年同期相比均取得较快增长。

  图源:罐头图库

  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按照基础产品管理人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包括销售本行理财产品、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

  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于202年1月1日起实施,资管产品明确打破刚兑、转向净值化,对私人银行代销业务带来新的挑战。

  2018年5月,浦发银行私人银行部王思颖在资管新规落地之初,其在《清华金融评论》中撰文指出,代销产品打破刚兑考验私行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履责能力。如果私人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投资亏损,即便私人银行做到勤勉尽责、客户也接受了投资损失,但客户最终会选择以脚投票——把资产撤离这家私人银行、转投其他银行。因此,资管新规的实施是检验私人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资产管理专业能力。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郝慧珍律师表示,对于任何一方来说,关键是要看清楚合同约定条款。毕竟是“理财产品”,各方都应该对自己负责,签订自己可以接受认可的合同内容。

  回到本次的案件上,作为一款定期开放式封闭私募资管产品,投资者难以发现是否存在风险并及时止损。廖鹤凯表示,管理人需要恪尽职守,严格履约,发挥自己管理的专业性,从客户的利益出发,从长期利益考量,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这类案件发生。

  作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注意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是否匹配,对产品情况和风险程度做充分了解,特别是关键的说明条款及合同条款需要充分认知,对自己的投资负责。

  如今,资管新规传递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深入人心。无论是代销机构、产品管理人还是投资者,在代销、设立、投资产品时,学会辨别融资主体的资质水平,包括第一还款来源、偿付能力、融资历史和违约事件等,将风险降到最低,以此实现三者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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