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王一萍基金律师2022-05-16
2022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浦发银行一产品经理Z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上海宝山区法院判刑三年。
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184条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务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中的Z某就是利用任职私行部产品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205多万。在认定犯罪情节中,Z某曾向多家基金和券商公司索贿,利用和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研讨会的名义索贿等。
其实,不仅是银行金融机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触犯《刑法》163条规定,均按律定罪处罚。这里的“其他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规定,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组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上,受贿金额大于6万,处5年以下徒刑;大于100万,处5年以上徒刑。
本案中,Z某因主动在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谈话期间,供述了监察委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被认定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因此被判处3年刑期。
受贿205万,立功、自首,被判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