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一员工受贿细节曝光。
4月2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张某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张某在担任浦发银行总行私行部产品管理处产品经理期间,利用负责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5.371万元,其中张某实得153.3万元用于个人归还房某及日常消费等。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玉东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张某于去年10月被查。2021年10月9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消息:浦发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管理处产品经理张玉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共披露了张某的6项违法事实,从这些违法行为来看,张某的违法行为还牵扯到多家金融机构:
1、2018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星和结构化债券投资”“上海证券海银心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浦兴年年利”等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按照其领导浦发银行总行私行部产品管理处副处长鲁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为鲁某的特定关系人刘某1谋取利益,提出让上述金融产品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公司购买刘某1所指定的奥园地产、融信地产等公司债券,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刘某1给予的贿赂共计22万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天风证券天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向担任该金融产品投资顾问的天风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某索取贿赂。张某通过其朋友王某在北京市xx酒店收取现金共计8万元。
3、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赞晨结构化债券投资”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向担任该金融产品管理人的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总经理郭某1索取贿赂。张某两次通过其朋友刘某3前往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收取现金共计50万元。
4、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景睿信合诚强债结构化债券投资”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向担任该金融产品投资顾问的北京xx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索取贿赂。张某通过其朋友魏某前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附近收取现金37万元。
5、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天弘浦盈弘进”系列金融产品的引入、发行、运营的职务便利,向担任该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销售经理刘某2索取贿赂。张某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一饭馆内收取刘某2给予的价值共计6.3万元的京东购物卡。
6、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找到浦发银行相关金融产品的合作机构东兴xx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张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部总监田某、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部高级经理李某1,以浦发银行举办业务研讨会的名义,向上述三家公司索取贿赂共计82.071万元。扣除会议支出后,张某实得30万元。
张某于去年10月被查,而第一项违法事实中所牵涉到的鲁某先于张某被查。2021年8月5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和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消息:浦发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管理处原副处长鲁志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早前浦发相关领域多人被查
2021年8月,上海市纪委监委官网通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管理处原副处长鲁某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2021年10月,“廉洁上海”曾通报,浦发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管理处产品经理张某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由于二人均任职于产品管理处,业内普遍认为其与多款产品代销案有关。就涉案的几款产品来看,其中不乏违约者存在。
例如,此前《大河报》曾报道称,浦发银行理财经理向投资者推荐了一款年利率5.3%,名为“星和1期结构化债券投资”的理财产品,并称该理财产品“保本保息、很稳健,且到期准时兑付,不用操心”。产品发行于2020年4月1日,风险等级为R4,本该于2021年4月16号到期,但到期后无法如期支付。
类似地,浦发银行2018年代销的“西部利得-飞马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同样出现延期兑付,引发多起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2020年4月16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一则关于浦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据投资人收到的回函,通报所指产品正为浦发银行代销的“西部利得-飞马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彼时,银保监会指出,浦发银行存在五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是在准入环节未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尽职调查不到位;
二是在向部分客户销售所代理的产品时,未按照监管要求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代销产品并录音录像,而是采用上门服务模式;
三是产品合同的首页出现了明显的浦发银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浦发银行自主管理理财产品;
四是风险揭示书中未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客户权益须知等内容;
五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在产品发行后持续跟踪和穿透管理。
2021年4月,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对浦发银行代销业务问题的处罚:因于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未按规定开展代销业务,浦发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760万元。对此,浦发银行回应称,其对相关问题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整改工作,全面梳理代销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