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注意“三废”治理、噪声防护和生态保护。施工作业废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排水设施排放,不得直排周边水体。项目施工物料、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施工场地及扬尘点应每日定时洒水,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场地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高噪声施工设备应避免夜间作业,并采取合理的施工管理措施和噪声控制措施,避免施工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包装物在指定的弃渣场填埋处理,严禁随意堆弃
2、水污染防治工作。浇注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新增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纳入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熔炉废气、浇注废气采用气旋(水)喷淋塔+过滤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湖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有机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喷砂粉尘采用自带除尘装置的封闭设备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少量焊接烟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确保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排放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内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封闭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不合格品、废铁砂、废焊条、熔炉炉渣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进行妥善贮存和处置,外售时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合同并建立台账。含油金属碎屑、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喷淋塔废渣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做好防渗防漏等措施。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安排环保专员负责环保设施运转维护。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定期监测制度,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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