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之星2024-04-30
证券代码:301421
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6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现金管理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7?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
案》,同意将超募资金募集资金专户的存管银行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方
山支行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元支行,并重新开立新的募集资
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近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元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并重新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公司同时设立了该募集资金专户的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2?号),公司已完成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93.00?万股。公司每股发行价格人民
币?29.38?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96.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9,122.0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5,874.29?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字[2023]44177?号)。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更加便捷地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
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公司决定将本次超募资金募集资金专户的存管
银行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元支行,并重新开立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将原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方山支行(银行账号:554745216508)
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
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
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
三、新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一)新募集资金专户
近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元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元支行???4301027329100098207
超募资金
(二)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同时设立了新募集资金专户的现金
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元支行
430102731420000463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
将用于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4301027329100098207)进行现金管理的专用结
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注?1)以及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注?1: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元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三方监管
协议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名义签署。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超募资金募集资金专户的实际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上元支行(以下简称“南京上元支行”);因南京上元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
权限,故本三方监管协议以乙方名义签署。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的义务、职责均
由南京上元支行实际履行。乙方为南京上元支行的上级行,并对南京上元支行履
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职责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复星、吴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