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2022-06-13
隆华新材6月13日公告,公司于6月10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陆华欧、张勇、罗宏与被告公司、韩志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陆华欧、张勇、罗宏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华欧、张勇、罗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