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2-27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11142879)存在以下事实:
2023年11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称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公司及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12,739.44万元。2024年1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重新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称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应为9,386.99万元,已将前次多置换的3,352.45万元,利息8.90万元退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存在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