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A1干冷器及配套服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1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6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2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市数据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等部门(单位)人员为成员。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监管责任调查组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并邀请安全专家参与技术指导,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就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28”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
中金数据(中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数据公司”),成立于2025年1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500MAEA37C46E,注册资本5亿元,住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工业园区云天中卫众创空间405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等。
(二)项目施工单位
1.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申菱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7243530987,注册资本2.666亿元,住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营范围: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结构制造;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等。
2023年11月27日,取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023466)。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止。
2024年5月8日,取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3〕013016号),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8日。
2.江苏鸿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鸿鑫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83MA26C0QL9D,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99号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等。
(三)项目监理单位
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宏宇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6717944105P,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文化创意园原A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梅某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咨询(丙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业务等。
2023年12月2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42002145号),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止。
二、项目及工程发包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6日,中金数据公司取得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1-640925-89-04-124350。项目名称: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项目主要内容:建设4栋算力中心(分别命名为A1、A2、A3、A4楼)、4栋动力中心、1栋运维办公楼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约24.5万平方米,规划建设12500个16kW机架。事故发生于算力中心的A1楼的IT方舱(Y202-3-COFC-A01)顶部区域。
(二)项目发包情况
2025年12月份,中金数据公司将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A1干冷器及配套服务工程发包给广东申菱公司,并签订了《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楼干冷器设备采购合同》,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25年12月份。合同约定供货完成时间2025年12月25日前,但不包括安装调试时间。
2025年12月份,中金数据公司将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楼IT方舱冷却及配电方舱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江苏鸿鑫公司,并签订了《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楼IT方舱冷却及配电方舱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供货完成时间2026年2月10日前,但不包括安装调试时间。
(三)委托监理情况
2025年5月份,中金数据公司将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委托给中晟宏宇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为总承包及各分包所有施工内容监管。监理内容:根据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方案,对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实施全方位的监理。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6年2月28日11时30分左右,根据工程进展要求,广东申菱公司管道压力试验班班长曹某某带领罗某某、黄某某、蒲某某、蒋某某4名操作工对A1楼IT方舱A8空调冷却水系统供水和回水管道进行气压试验。
13时10分左右,试验班人员启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对空调冷却水供水和回水管道同时注入压缩空气进行气压实验。
13时30分左右,空调冷却水供水和回水管道内压力均达到0.2MPa时,管道压力试验班班长曹某某和操作工罗某某使用泡沫水对管道进行检漏。
13时45分左右,试验班人员继续对空调冷却水供水管道升压,但没有对回水管道继续升压。
14时20分左右,空调冷却水供水管道压力达到0.4MPa左右时,管道压力试验班班长曹某某和操作工罗某某再次使用泡沫水对管道进行检漏。
14时50分左右,空调冷却水供水管道压力达到近0.6MPa时,位于A1楼IT方舱(Y202-3-COFC-A01)顶部DN250供水支管管道减振金属软管上方的沟槽式连接弯头脱落飞出,导致正在此处巡检管道的相关方江苏鸿鑫公司的巡检人员谌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江苏鸿鑫公司项目施工队长罗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30分钟,“120”急救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2名受伤人员当场采取了10多分钟的急救措施。“120”急救人员当场宣布谌某某死亡;受伤人员李某某被送往中卫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李某某右腿轻微扭伤,留院观察2天后,2026年3月1日出院。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应急管理局、数据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中卫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领导及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安委办立即成立了正规大数据产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秩序工作专班,督促企业切实提升全过程全链条的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大数据产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规范有序。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组,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并协调涉事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及结论
1.空调冷却水工艺流程。空调冷却水工艺属冷却水循环工艺。空调冷却水循环系统主要用于给工作间设备降温,使设备保持在恒温状态。设置在A1楼楼顶的水泵(功率30kW,流量200m3/h,扬程34m)将干冷器输出的34℃空调冷却水通过DN350供水立管输送至各楼层工作间,通过风墙式空调进行换热,34℃的空调冷却水因换热不断升温至42℃,然后通过回水管道返回至干冷器进行降温。
2.事故管道压力试验主要操作流程。2026年2月28日,广东申菱公司管道压力试验班人员主要对A1楼A8空调冷却水供水和回水管道(镀锌衬塑钢管)进行气压试验,其中DN350供水和回水立管管道长度各25米,DN250的供水和回水分支管道长度各18米。气压试验时先将移动式空压机与A1楼三楼顶部东北区域的供水和回水DN350管道上的过滤器排污口连接,对DN350供水和回水管内打压(介质为空气)。计划管道试验最高压力达到0.6MPa。当管道试验压力达到0.2MPa、0.4MPa、0.6MPa时分别对管道进行漏点检查。最后再进行管道水压试验,当管道水压试验压力达到设计工作压力0.75MPa的1.5倍时,检查管道无泄漏,完成管道试压全部流程。
3.直接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A1楼IT方舱(编号Y202-3-COFC-A01)外的顶部A8空调冷却水DN250供水支管的减振金属软管变形,减振金属软管上方的沟槽式连接弯头组(90o+45o弯头)脱落。事故区域的DN250供水管道没有裂纹裂痕,DN250金属软管上方的沟槽式连接弯头的卡箍未脱落,沟槽式连接弯头的卡箍没有损伤痕迹,管道卡箍及螺栓螺帽没有裂纹,脱落于方舱(编号Y202-3-COFC-A01)顶部的沟槽式连接弯头中间的连接卡箍完好。事故现场DN250金属软管上的沟槽式连接弯头的卡箍螺栓螺帽的紧箍余扣一侧(西)为10mm,另一侧(东)为14mm,经测量相近的DN250供水管道卡箍螺栓螺帽的紧箍余扣均在20mm。据此分析,认定DN250供水金属软管上方的沟槽式连接弯头的卡箍螺栓处于未紧固到位状态。
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管道试压过程中,方舱(编号Y202-3-COFC-A01)顶部外的DN250供水支管的金属软管上方沟槽式金属连接弯头的卡箍螺栓未紧固到位,受管道内压缩空气压力的作用,沟槽式金属连接弯头组(90o+45o弯头)脱槽飞出。由于受到飞出的沟槽式金属连接弯头和管道内瞬间释放的带压气体的冲击,造成现场管道巡检人员1人死亡,1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未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不到位。中金数据公司未与广东申菱公司和江苏鸿鑫公司分别签订专门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广东申菱公司和江苏鸿鑫公司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的情况,对于可能危及双方施工安全的问题,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未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此次事故发生前,广东申菱公司项目经理成某长期“挂名”,未履行到岗带班指挥生产等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未到施工现场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项目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项目现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江苏鸿鑫公司专职安全员离职后,至此次事故发生时,再未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3.施工单位未制定管道压力试验方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广东申菱公司在管道安装完毕后,未填写“管道安装记录”,未确认管道是否安装到位,不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1.8规定。未制定项目管道压力试验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制度和流程,管道试压工作由管道试压班班长自行决定实施,在管道压力试验前未针对性制定相应的管道试压方案,未划定管道试压作业禁区,未张贴相关警示标志提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管道试压区域,未将管道试压相关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向存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的江苏鸿鑫公司告知。未按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第8.5.4第4项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8.6.3第4、6、10项的规定,在试压管道上安装2块精度不得低于1.6级的压力表,实际仅安装了1块精度为1.6级的压力表,且压力表无校验标识,未在试压管道上安装压力泄放装置,无管道试压过程记录。广东申菱公司向监理单位报备的总体《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量化项目A1算力中心气压试验方案》中审核人成某、审批人林某均非本人签名,且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不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8.6.3第10项“试验方案已批准,并已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的规定。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广东申菱公司和江苏鸿鑫公司项目部未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从项目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项目部门、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仅制定了部分项目管理层人员的岗位职责,且部分管理层岗位职责缺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广东申菱公司和江苏鸿鑫公司两家施工单位均未制定管道安装、管道巡查、管道试压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管道试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中未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学时要求。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中未明确各管理层、各岗位的安全检查内容、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和复查及建档管理要求。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档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均无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5.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广东申菱公司和江苏鸿鑫公司,没有依据本项目从业人员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形式等需求,编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7.0.8“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的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结合具体岗位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仅在入职时讲一些安全注意事项。从业人员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时间总计未超过2小时,部分仅40分钟左右。2026年2月28日事故发生时,江苏鸿鑫公司的管道检修作业人员李某某、张某某、谌某某未按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作业。广东申菱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中没有学时记录、公司级教育人签名非教育人本人签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走过程,流于形式,且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
6.项目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质量和安全作业失管失查。江苏鸿鑫公司未向项目监理单位中晟宏宇公司提交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楼IT方舱冷却及配电方舱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有关监理报备资料,项目监理单位以此为由未对江苏鸿鑫公司的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作业实施监理,存在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广东申菱公司自开展项目管道试压作业以来,未向项目监理单位中晟宏宇公司提交管道试压具体方案,项目监理单位明知其开展管道试压工作,但未对管道试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监理单位发现广东申菱公司项目经理成某处于“挂名”状态,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的问题后,只在监理例会上提出,但未依法依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制止和消除事故隐患。建设单位中金数据公司没有按照与项目监理单位中晟宏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有效监督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责。
五、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1万元。
(一)死亡人员信息
谌某某,男,汉族,生前系江苏鸿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管道巡查人员。
(二)受伤人员信息
李某某,男,汉族,系江苏鸿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管道安装工。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7人)
1.谢某,广东申菱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承包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A1干冷器及配套服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力,对项目部经理成某未履行到岗带班指挥生产职责,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不足、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落实管道试压安全措施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公司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成某,广东申菱公司承包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A1干冷器及配套服务工程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从未到项目施工现场督促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到岗带班指挥生产等安全管理岗位职责,项目作业人员超过300人,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仅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员;未与在同一区域内交叉施工作业的江苏鸿鑫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组织制定项目管道安装、管道巡查、管道试压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针对管道试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所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中未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学时要求。对项目管道试压作业未制定具体试压方案、未落实管道试压安全措施、未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依法依规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项目施工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何某,广东申菱公司承包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A1干冷器及配套服务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是项目日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项目管道试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项目管道试压未制定相应方案,未划定管道试压作业禁区,未张贴相关警示标志提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管道试压区域,未将管道试压相关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向存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的江苏鸿鑫公司进行告知,未落实管道试压安全措施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存在失职失责行为。未依据项目从业人员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形式等需求编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7.0.8“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的要求,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时间总计不超过2小时,有些从业人员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时间仅40分钟左右。个别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中没有学时记录、公司级教育人签名非本人签名,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4.曹某某,广东申菱公司承包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A1干冷器及配套服务工程项目的管道试压班班长。在未制定管道试压具体方案、未张贴相关警示标志提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管道试压区域、未将管道试压相关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向存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的江苏鸿鑫公司进行告知、未对项目管道试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情况下,违章进行管道试压作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管某,江苏鸿鑫公司承包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楼IT方舱冷却及配电方舱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部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未向项目监理单位中晟宏宇公司报备项目监理有关资料,造成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失控;未与在同一区域内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双方施工安全的广东申菱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项目开工建设时配备的专职安全员离职后,至事故发生时,无专职安全员从事现场安全管理。未组织编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7.0.8“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的要求,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李某某、张某某和谌某某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进行管道检维修作业。未组织结合项目管理层、职能部门、具体作业岗位制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缺少项目管道安装班组长、管道安装人员、管道检查维修人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管道试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交底与教育职责》中未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学时要求。《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未明确各管理层、各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和复查及建档管理要求。项目部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档案,各级管理人员无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督促、检查项目管道安装工作不到位,管道安装完毕后,未按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1.8规定,填写“管道安装记录”,确认管道安装质量,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项目部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杨某,中晟宏宇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基地一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中金数据公司签订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广东申菱公司项目管道试压作业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理,督促落实管道试压作业相关安全措施;未将江苏鸿鑫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楼IT方舱冷却及配电方舱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纳入监理范围,导致施工质量和安全作业失控。对广东申菱公司项目经理成某长期“挂名”、未履行到岗带班指挥生产等安全管理岗位职责、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不足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没有依法依规采取有效监理措施;对广东申菱公司与江苏鸿鑫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失查,对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督促项目交叉施工作业单位广东申菱公司与江苏鸿鑫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未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理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7.徐某某,中金数据(中卫)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未督促公司与施工单位广东申菱公司和江苏鸿鑫公司分别签订专门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照与项目监理单位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督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4个)
1.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A1干冷器及配套服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未与在同一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双方施工安全的江苏鸿鑫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项目经理成某长期“挂名”,未到项目施工现场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到岗带班指挥生产等安全管理岗位职责。项目作业人员超过300人,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实际仅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员。管道安装完毕后,未填写“管道安装记录”,未确认管道是否安装到位,不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1.8规定。未制定项目管道压力试验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制度和流程,管道试压工作由管道试压班班长自行决定实施,在管道压力试验前未制定相应的管道试压方案,未划定管道试压作业禁区,未张贴相关警示标志提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管道试压区域,未将管道试压相关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向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的江苏鸿鑫公司告知。未按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第8.5.4第4项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8.6.3第4、6、10项的规定,在试压管道上安装2块精度不得低于1.6级的压力表,实际仅安装了1块精度为1.6级的压力表,且压力表无校验标识,未在试压管道上安装压力泄放装置,无管道试压过程记录。广东申菱公司向监理单位报备的总体《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量化项目A1算力中心气压试验方案》中审核人成某、审批人林某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名,且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不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8.6.3第10项“试验方案已批准,并已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的规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健全,缺少管道安装、管道巡查、管道试压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管道试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中未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学时要求。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中未明确各管理层、各岗位的安全检查内容、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和复查及建档管理要求。项目部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档案,无各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记录。没有依据本项目从业人员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形式等需求编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结合具体岗位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教育培训,仅在入职时讲述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项。未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7.0.8“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的要求,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时间总计不超过2小时,有些从业人员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时间仅40分钟左右。个别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中没有学时记录、公司级教育人签名非本人签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走过程,流于形式,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江苏鸿鑫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A1楼IT方舱冷却及配电方舱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存在项目经理管某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配备的专职安全员离职后,至事故发生时,未再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与在同一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双方施工安全的广东申菱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未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管道安装完毕后,未填写“管道安装记录”确认是否安装到位,不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1.8规定。未结合项目管理层、职能部门、具体作业岗位制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缺少项目管道安装班组长、管道安装人员、管道检查维修人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管道试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交底与教育职责》中未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学时要求。《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未明确各管理层、各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和复查及建档管理要求。项目部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档案,无施工各层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记录。项目部未依据本项目从业人员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形式等需求编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7.0.8“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的要求,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李某某、张某某和谌某某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及安全技术交底,上岗从事管道检维修作业。此次事故发生时,涉及与广东申菱公司项目管道连接区域的检查和维修时,未与广东申菱公司沟通协调,明确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未按照与建设单位中金数据公司签订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广东申菱公司项目管道试压作业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理,未督促落实管道试压作业相关安全措施;未将江苏鸿鑫公司项目纳入监理范围,导致施工质量和安全失控;对广东申菱公司项目经理成某长期“挂名”、未履行到岗带班指挥生产等安全管理岗位职责、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不足的问题,没有依法依规采取有效监理措施;对广东申菱公司与江苏鸿鑫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失查,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督促项目交叉施工作业单位广东申菱公司与江苏鸿鑫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未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中金数据(中卫)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广东申菱公司和江苏鸿鑫公司分别签订专门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照与项目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效监督项目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以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单位、机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市数据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市数据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集体提醒谈话。
(四)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中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其他有关责任人,由其公司内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事故有关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稳定。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以及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层层压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2.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针对管道试压等风险程度较高的方面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履行作业方案审查审批程序,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
3.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施工单位要依据本项目从业人员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形式等需求编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到位。监理单位要充分履行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作用,监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履行到岗带班指挥生产等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保现场管理到位;要督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防止因沟通协调不及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监管部门和单位
市数据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要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工作落实不力、监督检查不认真、走过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要进一步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要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安全措施,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市数据局要加大对数据产业行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到位。
3.要加强对施工危大工程、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属地和行业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施工中危大工程作业环节的监管抽查,要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对施工组织不完善,专项施工方案未报审通过,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开工。对不落实危大工程作业安全措施违规作业并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4.市数据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