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之星2024-10-16
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恒帅股份”)已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说明。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3,000万元,拟用募集资金 20,000.00万元投向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拟用 6,059.00万元投向年产 1,954万件汽车微电机、清洗冷却系统零部件改扩建及研发中心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拟用 10,241.00万元投向新能源汽车微电机及热管理系统、智能感知清洗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拟用6,700.00万元投向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项目二、项目三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投项目,目前尚未完成建设,本次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后续建设。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集资金净额 3.75亿元,于 2021年 4月 2日到位,用于上述项目二及项目三,前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额共 6.52亿元,不足部分发行人计划通过自筹方式解决。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前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20,689.70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55.1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一尚未取得土地,说明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是否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程序,上述事项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2.发行人在境外投资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必要性;在泰国新增产能的原因,计划面向的市场及客户,国际贸易摩擦、汇率波动等背景对相关项目建设工期、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影响;
3.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资的测算依据及过程,说明投资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概算、预计效益、建设周期、目前实施进度及已投资金额,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测算的合理性和谨慎性;结合公司自有资金情况、资产负债结构、前次发行相关文件披露的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建设前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结合募投项目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具体产品生产流程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结合发行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储备和生产工艺等,说明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结合募投项目产品面向的下游主要市场的行业环境、发展趋势、市场容量、公司已建和在建项目产能情况、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目标客户、同行业可比公司产能及扩张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
6.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在报告期内价格波动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同产品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合理性和谨慎性;
7.量化说明募投项目建成后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
8.前次募集资金最新使用进展,前次募投项目进展缓慢的原因及相关因素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2)(4)(5)相关的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5)(6)(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