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9-09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朱国辉:
经查,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825949H,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进行现金管理、12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金额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超董事会审议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告存在遗漏,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王牧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国辉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