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上市公司向小微私募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认购了6000万,9个月后,在上市公司准备赎回基金份额时,却发现短短一周内,该基金净值暴跌超过七成。事发后,上市公司找到私募公司,双方协商的结果居然是让一个第三方自然人兜底损失。
这一系列离奇的事件,近期发生在垃圾焚烧发电龙头圣元环保(300867.SZ)身上。
2025年12月26日,圣元环保公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于2025年3月认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深博信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博信投”)发行的“深博宏图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认购本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2025年12月,就在圣元环保计划赎回基金全部份额的时候,圣元环保通过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表发现,一周前单位净值为0.9215的基金骤降至0.2596,回撤高达71.83%。
圣元环保发现上述产品出现重大亏损以后,当日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展开调查。12月14日,圣元环保的专项工作小组人员前往深圳现场与深博信投沟通了解产品情况并核查亏损原因,深博信投提出由自然人温廷涛对圣元环保投资产生的本金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外界无人知晓,温廷涛与深博信投究竟是什么关系,另外,上市公司投资私募的巨额亏损,为何会由一名自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当初的投资行为是如何做出决策的?截至目前,双方均未披露相关信息。
清流工作室独家发现,温廷涛的真实身份,很可能是长期活跃在资本市场的职业操盘手,其过往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与证券操纵关联案件。这起事件背后,或许隐藏着一条横跨配资、操盘、私募违规运作的灰色链条。
1月5日,圣元环保披露,公司在前期已向温廷涛追回投资本金损失200万元,相关当事人在案件可能进入刑事阶段的压力下,于近日陆续再支付公司投资本金损失560万元。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并已被正式受理,目前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的受案阶段。
神秘兜底人的身份
在圣元环保的公告中,温廷涛的身份始终语焉不详。公告中唯一交代的信息是:温廷涛籍贯为河北省涿州市,以及身份证号码显示他本人出生日期为1977年11月13日。
根据深博信投工商信息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备案情况,温廷涛既非深博信投的股东、高管,也非该机构的基金经理。
那么,温廷涛为何愿意承诺为6000万本金损失兜底?
清流工作室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位与“温廷涛”同名、同出生日期的人,从事股票配资、代客操盘业务,并出现在多起借贷纠纷中——个别借贷纠纷与炒股相关。
例如,一份判决于2020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陶某与高某是相识四十年的好友,陶某向高某转账用于共同理财,2017年,高某将部分资金汇入其哥哥的股票账户由操盘手温廷涛、朱瑞等人操作炒股,因连续跌停,股价从每股55.60元下跌至32.84元,账户总资金1800万元亏损达559万元——其中就包括陶某提供给高某的50万。事后陶某与高某对投资损失由谁承担有争议而对簿公堂。根据高某的说法,两人的投资是委托他人配资理财,温廷涛、朱瑞在内的操盘手在股票亏损后均承诺偿还亏损资金。
虽然这则民事裁判文书没有提到温廷涛的出生日期和籍贯,但在另一起“温廷涛”和“朱瑞”同时列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中,温廷涛的出生日期正是1977年11月13日。
“温廷涛”不仅帮别人操盘炒股,还向其他炒股者提供资金。比如,2013年,“温廷涛”向颜某提供39万元“用于炒股”,借款后颜某始终不还款,最终温将其告上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在著名“游资大佬”马永威操纵证券市场一案的行政判决书中,“温廷涛”这个名字也出现在涉案账户关联人中。判决书显示,马永威控制36个账户操纵“宝鼎科技”股价,通过多人银行账户与配资中介及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进行资金往来。其中,王某、王某艳的股票账户由其客户经理借给温廷涛使用,而温廷涛与马永威等人存在资金往来。
该案中,马永威通过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对倒交易等方式,在2016年5月操纵"宝鼎科技"股价,累计盈利 877.89 万元,最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755.78 万元。不过,马永威的“劣迹”还不止于这一只股票,除了“宝鼎科技”,他还用类似手法操纵过“中水渔业”和“福达股份”等股票,被证监会多次处罚,罚没总金额累计近亿元,获得“游资收割机”的称号。
这些鲜为人知的司法信息,勾勒出温廷涛身份背景的大致轮廓:为圣元环保投资亏损兜底的这位神秘人士,很可能是长期为证券操纵提供配资资金与交易账户的职业操盘手。其兜底行为,更像是常见配资模式下的责任绑定——这种模式下,提供资金的一方与操盘手约定保本分成,一旦投资亏损则由操盘手承担兜底责任。
然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假设基金管理人找到温廷涛进行配资炒股,则是赤裸裸地挑战监管红线。
根据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深博信投确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圣元环保表示,公司核实后初步结果显示,基金管理人运作过程中,存在越权交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甚至伪造基金份额净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基金托管人存在未履行监督核查义务的违规行为,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