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博汇的税务争议及困局
宁波博汇股份(300839)6月13日发布停产公告,基于目前公司经营资金困难,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停产,使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将给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带来不利影响。停产期间,公司将全力做好安全环保、资金筹措等各方面工作,努力化解相关风险。
随后宁波税务也发文,称将加强与企业沟通,争取企业配合,依法依规处理。
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是以死明志,用停产这种极端手段实属不妥,认为公司应提前规划,做好税收风险应对,作为企业,应依法纳税,存在税务争议时,应采用合法合理的程序去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采用停产方式进行对抗;
也有观点认为,当下企业本身经营不易,税局应当考虑企业难处。比如新京报快评提出,查税当以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前提,避免不当征税致企业停摆。
关于消费税问题,公司在2024年3月29日发布公告,认为消费税是按税目表征税的,即税目表中列示的产品要征税。公司产品重芳烃衍生品不属于重芳烃,因此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不应该缴纳消费税。
税务局征税理由是依据2023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其中规定: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该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征税对博汇股份的影响有多大?从博汇股份历年业绩来看,这个消费税的征收,对博汇压力是非常大的。公司40万吨的重芳烃(或衍生品)产能,按照2150元/吨的消费税测算,一年的影响粗略估计有8个亿,如果不能通过价格转移到下游客户,对公司影响确实是毁灭性打击。
注:数据来源于choice终端及公司公告
站在企业角度,暂时停产做法对不对?在税收政策不能明确的情形下,如果重芳烃衍生品按照税收法规要交税,停产固然可能会亏损,但不停产,可能赚的现金还不够交税,毕竟公司过去每年净利润也就在一个亿左右,一下多交好几个亿税,到时可能真的会亏到破产。企业停产倒未必就是以此来威胁谁,而可能是基于不确定性情况下,采取的理性决策。
对企业来说,如果之前有征税预期,可能不一定投建这些巨额固定资产,而在固定资产已经投建,发现产品突然从不征税到征税,企业会进退两难,交税,企业可能会巨亏;不交税,则违法违规面临税务风险。
站在税局角度,税局肯定不希望企业出现问题,也是希望企业最好能健康稳定地发展,这样才有稳定税源。但对税局来说,法定的职责是依法征税,不管企业经营困难还是稳定向好,都还是要依法征税。如果重芳烃衍生品全国在其他地方要征消费税,宁波税局也要依法办事,该征的税还是要征;如果全国其他地方都不征,那也没不能只针对博汇股份征这个税。
二、税收政策的经济后果性及立法因循程序探讨
首先,目前税局和企业的争议,是“重芳烃衍生品”算不算重芳烃?双方出现争议时,谁拥有解释权?如果企业纳税人对解释本身存在争议,谁具有最终的裁定权?
关于“重芳烃衍生品“到底是否属于“重芳烃”,涉及到诸多专业知识,税局和企业也都有相关专业人士,各执一词,笔者不打算加以讨论,类似的争议和分歧大量存在,笔者更关注的是,如何从法治角度,建立合理的因循程序来处理这类争议。
其次,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重芳烃是不征消费税的,6月30日的一纸公告将重芳烃纳入征税范围,也导致了宁波博汇股份目前的这个局面。那么,财税管理机构是否有权出台这样的征税规定?出台这类规定遵循的程序是否合法和合理?也是值得各方探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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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3-06-30 |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
对税务机关来说,这个公告是调整了征税范围而已,但对博汇股份这样企业,带来的经济影响后果是巨大的。企业已投资大量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一般也没法再转做别用;企业和下游客户,可能在年初就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合同定价已签订的情况下,也没法马上调价;就算可以调价,那也有个市场能否接受的问题。还有企业年初制定的预算、股权激励计划等等都可能没考虑到这个政策变化。从宁波博汇股份来看,最直接的影响就是2023年年度从原来盈利1.53亿元,变为亏损2.03亿元。
为了能够避免或减少这个影响,所以公司公告称,7月份公司对工艺升级,从生产“重芳烃”变为生产“重芳烃衍生品”,并认为重芳烃衍生品不是重芳烃,不需交消费税,但目前来看,税务机关并不认可。
从法规层次来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是属于规章层次,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遵循的程序相对比较严格,以行政法规为例,《立法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法律层面的立法程序,则更为严格。所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出台之前,会有广泛的征求意见和讨论的过程,公众对相关法律也有个提前了解和准备。
但对于部门规章,目前在制定程序上相对简易,并没有法定要求必须征求外部意见,草案也不是强制要求公开,主要是部门内部通过或报上级审核审批,这样的立法程序,使得规章出台之前,公众既不知情,也无法参与或监督,此外,也使得立法过程的独立性存在严重缺失。但规章出台之后,对企业或公众产生的重大影响是实实在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从形式上来说,并没有扩大征税范围,仍然还是对石脑油征税,但事实上,却是改变了征税范围,对企业来说是加税了,生产的重芳烃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都是可以不交税的,而公告发布日之后一下就要交税了,从立法层面来说,相关规章是得到层层授权的,所以,在实践中,类似规章及制定程序也非常普遍。这也导致了宁波博汇股份的停产和税务争议困局,无论这个困局最后怎么解决,产生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
所以,从立法角度来说,建议:
1.立法授权需慎重,尽量避免或降低执行机构掌握实质立法权,提高立法的独立性;
2.对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对有重大改变或经济后果的规章,在制定时,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法制部门应介入,建立事前沟通、事中审核、事后监督及纠偏机制
3.从立法程序上来说,规章出台原则上应该有一定缓冲期,尤其是事实上会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让公众对法律法规有个合理的预期,没有合理的预期,将会对经济、生活秩序带来诸多不利的冲击,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及“立法为民”“理念和要求,实现良法善治。
当然,笔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以上分析仅为个人浅见,错漏和不当之处,欢迎指正和讨论。
附:《立法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九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九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写在最后:
重芳烃衍生品算不算重芳烃?封起来的窗户还算不算窗户?
英国、法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窗户征税,窗户数量多交的税就多。一些人交不起税或想少交税,只好把已经开的窗户封起来,那封起来的窗户还要不要交税,这就关乎到对窗户怎么定义了?
据实征税官员后来给窗户下的定义:凡是“建筑物上光线、空气可以进入的任意‘缺口’。按照这个定义,墙上一个老鼠洞或通气孔也算窗户,封起来的窗户如果封死了就不算,如果没封死可能还是要算。还有些人觉得建筑没有窗户难看,就在外面画个假窗户。
窗户税的起源要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当时英格兰政府国库空虚,连铸币发行的钱币都没有了,增加税收成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的重要举措。在提出“窗户税”之前还有壁炉税,根据房屋拥有壁炉的数量收取的,每个壁炉或者火炉要征收2先令的税。不过壁炉税一开始实行的时候就遭到了强烈的反对,主要是很多人认为税收人员要进入房屋内部查看才能进行评定税额,这明显侵犯了居民的隐私权。于是改征窗户税。
窗户税看起来比较合理,而且征收简便。说它科学,是因为窗户的多少一般能够体现房屋价值的高低,房屋越大越豪华,窗户越多;房屋越小越差,窗户越少。
按照窗户数量征收房屋税,自然能够体现按房屋价值征税的原则。说它征收简便,是因为窗户的多少,可以在房屋外面直接观察,征收人员无需进入住户的屋内。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来越多人开始把窗户封起来也不愿意多交税款。为了规避纳税而减少房屋的窗户,对于政府来说是减少了财政收入,对于百姓来说,减少窗户就遮蔽了阳光和新鲜空气,人们被迫生活在阴暗、潮湿的黑房子里,见不到太阳,呼吸污浊的空气。所以,窗户税实际上变成了对阳光和新鲜空气的征税。
由此可见,表面上看起来比较科学合理、征收简便的窗户税,实际上使居民被迫减少窗户数量以逃避税负。减少窗户影响了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因而降低了房屋的价值,同时也降低了生活质量,当然,也降低了政府财政收入,政府和纳税人形成了双输的局面。
随着现代医疗卫生科学的兴起,人们逐渐发现,缺少阳光和新鲜空气,生活在黑暗潮湿环境中的人们,健康受到损害,且造成传染病流行,窗户税成为公共卫生和大众健康的严重杀手。由此,英国人开始了废除窗户税的努力。在社会公众的巨大压力下,英国于1851 年废除窗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