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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30079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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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实控人“蒙面增持”上亿,想逃避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没门!

http://www.chaguwang.cn  2026-04-07  贝斯美内幕信息

来源 :投资有道杂志2026-04-07

  A股市场上,“蒙面增持”导致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案例比较少见。近日,贝斯美实控人陈峰收到450万元监管罚单。

  来源:摄图网

  贝斯美实控人“蒙面增持”上亿元,已遭取保候审

  2026年4月1日,贝斯美(300796.SZ)公告实控人陈峰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截至2024年8月29日,实控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1.0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之比为29.37%。

  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之比为3%。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17亿股,持股占比达32.37%,超过30%,已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陈峰隐瞒上述持股变动信息,导致贝斯美2024年三季报、2024年年报、2025年一季报、2025年半年报、2025年三季报这五份定期报告披露的实控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50万元罚款。

  贝斯美表示,陈峰拟将钟某海、吴某铭代持的公司股票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若转让金额超出2024年8月收购额,超出部分收益将上缴上市公司,以支持公司发展运营。

  因上述相同案由,深交所也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

  根据大宗交易信息,2024年8月30日,贝斯美发生8笔大宗交易、成交1083.3万股,成交价均为9.52元/股,合计成交金额1.03亿元。

  其中722万股的买方营业部为中国银河证券宁波北仑中河南路营业部,361.3万股的买方营业部为中泰证券宁波江东北路营业部,都位于宁波,即贝斯美控股股东的所在地。至于钟某海、吴某铭的身份,浙江证监局此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点明为钟军海、吴继铭。

  钟军海首次现身贝斯美前十大股东是在2024年三季报,当时持有贝斯美722万股股份,持股占比为2%。吴继铭则在2024年年报中现身第十大股东,持股数量为361.3万股,持股占比为1%。

  贝斯美尚未披露2025年年报。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末,钟军海和吴继铭持股数量、比例不变,分别为贝斯美第五、第七大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罚单的处罚主体、贝斯美实控人陈峰从2014年11月起任贝斯美董事长,2025年7月主动辞职,原因是“工作调整”。2025年12月,贝斯美公告披露陈峰被取保候审。

  逃避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漠视中小股东权益

  A股市场上,“蒙面增持”“蒙面举牌”的案例并不罕见。

  2026年2月,苏交科(300284.SZ)两名大股东王军华、符冠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经查,王军华的配偶作为单一份额持有人成立了3个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与王军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未及时通知苏交科进行披露。符冠华的配偶作为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成立了1个私募基金,与符冠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同样未及时通知苏交科。上述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成立时间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而苏交科迟至2024年半年报才披露以上一致行动关系。

  2025年12月,道通科技(688208.SH)及多名责任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违规事实之一为“未披露前十大股东中李宏与玄元科新4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致行动关系”。

  李宏曾任道通科技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玄元科新46号私募基金为2022年年报新进前十大股东。直到2025年三季报,道通科技才披露两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另据我们前期发表的《2024年违规举牌面面观:自然人违规举牌频发,还有蒙面举牌》,皖通科技(002331.SZ)、*ST四环(000518.SZ)、荃银高科(300087.SZ)等均上演过“蒙面人”举牌引发的控制权争夺战。

  “蒙面”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规避监管与法律责任、隐瞒一致行动关系以维持表面合规、隐蔽争夺控制权、操纵股价与市场炒作等复杂动机。贝斯美实控人一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当一方持股比例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强制要约收购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但贝斯美实控人陈峰通过分散账户、隐瞒一致行动关系,不但绕过公告和交易限制,而且暗中突破红线、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

  《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此外,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对要约收购提出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还规定: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根据数据,在2024年8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贝斯美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10.65元/股。而陈峰当天通过他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票的价格为9.5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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