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贝斯美(300796.SZ)实际控制人陈峰因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隐瞒持股信息变动,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以4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事件不仅暴露出上市公司在控制权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缺陷,也再次向市场敲响了警钟:
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监管机构对“关键少数”的合规性要求已提升至空前高度,任何试图规避监管红线或延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行政追责乃至市场声誉的严重折损。
本文基于上述案例,旨在从风控专业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上市公司在控制权稳定与信披合规方面应坚守的底线,并提出具有实操性的风控执行方案。
一、风险剖析:控制权变动中的
三大风控失灵
贝斯美案的违法事实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增持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而未履行;二是持股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这反映出企业在关键时点的风控机制存在系统性失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一致行动关系管理的“模糊地带”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协议、安排或通过关联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需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在此案中,监管明确认定了实控人与控股股东、私募基金及合伙企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往往对非控股股东间的“隐性一致行动”缺乏动态监控。当实控人通过第三方证券账户(吴某铭、钟某海)进行大宗交易时,若未能穿透识别并合并计算持股,极易在不知情或“伪合规”状态下突破30%的要约收购红线。
2.实控人行为与公司治理的“隔离墙”缺失
陈峰作为实控人,在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依然通过个人借入资金及第三方账户增持股份。这一行为表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未能有效将“实控人个人行为”与“上市公司合规义务”进行隔离。风控部门未能及时获取实控人的增持动态,导致在后续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能对实控人持股信息进行准确披露,构成了虚假记载。
3.定期报告编制的“信息源”失真
定期报告的编制依赖于董监高及实控人提供的基础数据。当实控人隐瞒其通过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变动情况时,若公司内部的信披审核机制仅依赖于实控人表面承诺或工商登记,而未建立交叉验证及主动核查机制,则必然导致对外披露的文件出现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风控原则:上市公司必须坚守
的三道防线
为了避免重蹈贝斯美覆辙,上市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必须确立以下三条核心原则:
第一,控制权变动的“提前量”原则。
实控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权益变动,不应仅关注“增减持结果”,更应关注“变动过程”。对于可能触及5%、20%、30%等关键节点的变动,必须启动预审机制,提前评估是否需要暂停交易、聘请财务顾问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信息披露的“穿透式”原则。
在计算持股比例时,必须穿透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实控人近亲属、核心关联方、通过私募产品及资管计划间接持有的股份,以及虽由他人代持但实际权益归属实控人的股份。任何形式的“影子账户”均需纳入合并计算范围。
第三,合规义务的“刚性执行”原则。
一旦持股比例触及要约收购义务,不存在任何“变通”或“延迟”的空间。上市公司必须督促相关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告、公告及发出要约的程序,否则将面临从行政处罚到市场禁入的连锁风险。
三、执行方案:四条可直接落地
的风控措施
基于上述原则,建议上市公司从以下四个维度迅速建立或优化风控执行方案:
1、建立“5%阶梯预警”与“30%红线”
双重监控机制
上市公司证券部应联合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的动态模拟系统。
具体操作:将实控人、董监高及其控制的法人、私募基金、甚至具有业务往来的密切合作方纳入“一致行动人预备池”。
在实控人或其关联方进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前,强制要求其向证券部报备,由证券部进行模拟合并计算。
若模拟合并后持股比例逼近29.9%,则自动触发预警,禁止任何进一步的买入操作,直至通过律师出具专业意见或重新调整交易结构。
2.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一致行动人
动态申报制度
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不能仅依据股东名册或书面承诺来认定一致行动关系。
具体操作:制定《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要求实控人、董监高每季度签署《权益变动确认书》,明确披露其本人、直系亲属及通过任何契约形式(如私募基金、信托、委托代持)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证券部需将申报数据与中登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进行交叉比对,利用大数据筛查手段识别新增的异常账户,确保定期报告中“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章节的真实性、准确性。
3.强化要约收购义务的“前置合规审查”
针对大股东增持行为,建立法律与财务顾问的“双签”机制。
具体操作:在公司章程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明确规定,当实控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增持,且增持后其与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可能超过30%时,必须提前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未经专业顾问确认合规性且未履行公告程序前,禁止实施交易。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将个人商业行为转化为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必要隔离手段。
4.构建“关键少数”合规培训与惩戒挂钩机制
针对实控人及董监高的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将监管法规的学习成效与个人绩效、权限进行绑定。
具体操作:每年组织两次针对实控人及董监高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专题闭门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合规测试。同时,在实控人及董监高的《合规承诺书》中增加追责条款:若因个人行为(如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隐瞒持股变动)导致公司被监管处罚,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商誉损失及投资者索赔),并将该条款向监管机构报备,形成强有力的内部约束。
最后,凭借AI大模型RiskRaider风险雷达对“贝斯美(300796.SZ)/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风险层面的评估,部分截图如下:
结语
贝斯美案是一个典型的“因小失大”案例。
陈峰通过第三方账户增持3%的股份,本意或许是为了巩固控制权,但由于忽视了对要约收购红线的敬畏,以及对持股信息披露的严谨性要求,最终导致450万元的巨额罚款及监管处分。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风险控制绝非仅仅是后台部门的制度条文,而是贯穿于实控人每一次交易决策、每一次信息报送的全过程管理。
只有建立起“事前预警、事中隔离、事后追责”的全链条风控体系,将实控人的个人行为严格纳入上市公司合规治理的框架之内,才能真正避免触碰监管红线,保障上市公司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