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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30077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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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拉卡拉罚款倍数超100倍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3-03  拉卡拉内幕信息

来源 :支付界2024-03-03

  3月1日,国家外汇局官网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卡拉)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给予警告,被罚款13.80万元且没收违法所得1105.55元。

  外汇业务罚单处罚一直较严,本次拉卡拉的罚款倍数更是超过100倍。有业内人表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一直都严格,尤其是对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违法成本高并不意外。

  真实、合法交易再划重点

  从处罚文书指向的违法行为类型来看,两家机构均踩雷一类“红线”,也就是违反了“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在此之上,拉卡拉还违反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信息采集与报送”规定。具体来看,涉及“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以及“支付机构还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

  对此,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告诉财联社记者,相较于罚款金额,罚款倍数也具备一定参考性。罚款倍数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处罚的力度。

  处罚倍数是重要的处罚指标之一。财联社记者查阅外汇相关规定发现,部分条例明确罚款倍数挂钩违法所得。而“5倍”通常是罚款倍数的最高上限。

  目前,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也有条款罚金不挂钩违法所得,且罚金不低。以上述机构所涉的处罚依据为例,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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