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6-28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徐惠祥、于兴春: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化学或公司)存在业绩预告不准确和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3年1月30日,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11)称,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70万元—4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260万元—360万元。
2023年 4月17日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称,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40万元—3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800万元—950万元。
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77.4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849.05万元。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王贤丰于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在公司任职。2022年2月9日,公司董事长徐惠祥通过王贤丰家属了解到其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9日在《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惠祥、董事会秘书于兴春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