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6-17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2,200万元;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50万元至-4,4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87.5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