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6-28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晓林、杨浩:
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3100万元至3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800元至3000万元。2022年4月13日,公司发布《2021年度定期报告》,披露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2004.05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586.04万元。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年度定期报告》披露前,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魏晓林、董事会秘书杨浩对前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西菱动力及魏晓林、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