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08-11
昨日深交所对捷佳伟创(300724.SZ)监事黄玮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黄玮的配偶张丽丽于2021年8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捷佳伟创股票8000股,成交金额128.95万元。捷佳伟创2021年半年度报告预约公告日为2021年8月27日,张丽丽买入捷佳伟创股票时间发生在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的相关规定。深交所要求黄玮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黄玮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3号
黄玮:
你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的监事,你的配偶张丽丽于2021年8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捷佳伟创股票8,000股,成交金额128.95万元。捷佳伟创2021年半年度报告预约公告日为2021年8月27日,张丽丽买入捷佳伟创股票时间发生在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