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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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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虚增9亿收入!泉为科技领证监会罚单 律师提醒最新索赔条件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8-23  泉为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3-08-23

  8月22日,泉为科技(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两个月后,泉为科技的“造假手法”最终浮出水面。

  虚增9亿收入“粉饰”业绩

  6月16日晚间,泉为科技(原国立科技)发布公告称,因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早在5月18日,泉为科技就因一则入围通知书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彼时泉为科技的实控人褚一凡才入主不到半年。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泉为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近9亿元。如此巨大的虚构金额如何实现?据证监会调查,虚假记载主要涉及泉为科技的二甲苯贸易业务,证监局也列出异常供应商和客户名单。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现已更名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介绍与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

  据调查,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其中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调查显示,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

  泉为科技通过原控股子公司,上演了一场“自导自演”的贸易交易。

  与此同时,证监局还提到了自然人柯永进为上述交易提供介绍和担保。国立供应链在开展上述业务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但主动要求柯永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最终,泉为科技上交了两份虚假报表: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7亿元、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4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1.40%、28.97%。

  “消失的”半年报贸易收入

  公开资料显示,泉为科技主营业务包括橡胶塑料制品、汽车配件和光伏业务,前两者占比超九成,而贸易收入一直是泉为科技财报中的“亮点”。

  2022年报显示,泉为科技全年营业收入12.68亿元,同比下滑32.86%,其中贸易收入为8639.48万元,占到全年营收比重的6.77%。而在2021年的年报数据中,贸易收入高达3.73亿元,占到当年总营收的19.60%。

  (泉为科技2022年度报告)

  (泉为科技2022年度报告)

  早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泉为科技就公告调整了2019年年度报告数据。根据更新前的数据,当年的贸易收入为13.71亿元,占全年营收的52.70%。

  (泉为科技2019年更新前年报)

  (泉为科技2019年更新前年报)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查阅更新后的财务报告发现,泉为科技2019年更新后的贸易收入变为了7.97亿元,占比由原来的52.70%变为39.21%。

  (泉为科技2019年更新后年报)

  (泉为科技2019年更新后年报)

  据泉为科技8月17日晚间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6.99亿元,同比下降1.72%,归母净利润亏损7852.52万元,由盈转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泉为科技2023年半年报中,“贸易收入”已不见踪影。

  新的实控人掌权泉为科技后便带领公司入局光伏赛道,然而情况却不容乐观。2023年半年报显示,泉为科技光伏业务收入5509万元,成本6175万元,毛利率为-12.08%。

  

  光伏业务同样增加了泉为科技的管理费用。半年报显示,泉为科技上半年管理费用为7081万元,去年同期为4891万元,同比增长44.78%。

  

  公司及多名高管领证监会罚单

  泉为科技的财务造假最终逃不过监管处罚。

  证监会表示,对泉为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裁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国立供应链时任总经理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泉为科技时任总经理、董事黄喜、时任财务总监钟宏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累计被罚440万元。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章祥兵律师提醒,在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买入泉为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6月1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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