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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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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口解读】遭立案调查泉为科技暴跌超11%,两个月前披露“假利好”股价抢跑暴涨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6-19  泉为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云掌财经2023-06-19

  6月19日,泉为科技(300716.SZ)收跌11.28%。

  消息面上,6月16日晚,泉为科技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4月11日晚间,泉为科技披露控股子公司中标项目金额约50亿元,占2022年营收近400%。泉为科技“特意”在公告中表示,招标人云生智慧为央企国家电力公司全资孙公司。

  然而,实际上这个所谓“央企”背景一眼假。此前2022年9月8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即公告国家电力公司自2003年6月30日起再无任何投资、经营等行为。

  吊诡的是,“假利好”披露前泉为科技股价竟提前抢跑,4月11日泉为科技盘中由跌转涨,当日收盘大涨超13%。深交所要曾求公司核实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漏。

  1、实控人家族为A股造假“老手”

  2022年11月9日,上市公司、老牌EVA改性材料企业国立科技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相关公告。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泉为绿能成为控股股东,泉为绿能的实际控制人褚一凡成为国立科技实际控制人。今年3月,上市公司名称改成泉为科技。

  1995年5月出生的褚一凡年仅27周岁。公开信息显示,这位实控人家族有丰富的造假履历。

  褚一凡其父为雅博股份前身雅百特创始人陆永,后者在2017年曾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

  陆永在2017年即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30万元罚款”。褚一凡的母亲褚衍玲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则被处以20万元罚款加3年证券市场禁入。

  2019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陆永被判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乌龙利好股价“抢跑”暴涨后连续杀跌

  2023年4月11日盘后,泉为科技公告,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收到云生智能发来的《入围通知书》。标段内容为工程总量3GW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光伏组件,总计供货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约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91.58%。泉为科技还在公告中强调,云生智能为国家电力公司全资孙公司,履约能力较强。。

  “大单”+“央企”+“光伏”,可谓利好buff叠满。

  然而,这个“央企”实际上是假的。

  数据显示,泉为科技的项目招标方云生智能为路路通智慧能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100%控股的子公司,而路路通又是所谓“国家电力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云生智能的国家电力公司全资孙公司身份也由此而来。

  但是,所谓“国家电力公司”早就不存在了。

  据悉,在国资委官网互动交流区有一则2018年9月28日的问答,国资委官方曾明确表示:“2002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宗旨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国务院5号文件)。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基础上,中国电力新组建(改组)的11家公司宣告成立。至此,‘国家电力公司’不再存续。”

  2022年9月8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刊发公告,依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电力公司自2003年6月30日起再无任何投资、经营等行为。

  不仅利好是假的,连上涨都是“假”的。

  4月11日盘后,泉为科技披露该“假利好”,当日白天信披之前,其股价即大涨13.38%,次日则呈现冲高回落的“套人”走势,最高涨5.27%后跳水收涨1.41%。此后,泉为科技即连续杀跌,4月14日到19日,4个交易日累计下跌14.96%,其中4月14日杀跌6.98%,4月19日杀跌5.99%。

  在股吧,已有不少网友分享自己在泉为科技这只股票上的惨痛亏损亏钱。

  3、信披违规可否索赔?

  现在,在泉为科技的股吧,已有律师在组织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目前,泉为科技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不过,根据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投资者提诉索赔,已经不再需要以证监会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书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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