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6日讯永福股份(300712.SZ)昨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昨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永福股份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5月26日,永福股份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更新稿)。募集说明书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林一文同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万元(不含本数)。除林一文外,其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除林一文外,其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最终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而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林一文为公司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林一文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5,463.12万股(含本数)。
林一文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林一文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发行股份限售期的承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林一文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十二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6,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EPC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其中,“EPC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包括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湖南沅江龙潭沟风电场项目、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期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林一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万元(不含本数)。因此,林一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中“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进行合作,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前,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和博发投资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林一文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和博发投资合计控制公司46.89%的股份表决权。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进行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博宏投资、恒诚投资和博发投资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林一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永福股份表示,在业务快速增加的背景下,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影响力同时不断提高,公司承接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体量也越来越大,客户对公司的资金实力与企业规模等要求也相应地不断提高。本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是确保公司实现远期战略规划的必要途径。此外,本次募集资金研发投入项目,顺应行业发展方向增加技术和产品储备,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并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持续稳定的业绩回报,同时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杨青松、郭昱。国信证券在发行保荐书中表示,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永福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