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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30070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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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6-04-22  精研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6-04-22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喜、黄逸超、杨剑、许明强:

  经查,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精研科技于2025年8月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研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明喜、财务总监杨剑未按照2021年《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精研科技2021年2月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信)60%股权时,精研科技未对安特信异常的财务数据及关联交易情况执行必要核查,导致精研科技披露的安特信审计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完整,精研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研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明喜、董事会秘书黄逸超、财务总监杨剑、时任副总经理许明强未按照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条、2021年《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精研科技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与常州微亿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2021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研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明喜、董事会秘书黄逸超、财务总监杨剑未按照2021年《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精研科技、王明喜、黄逸超、杨剑、许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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