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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30070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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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精研科技股东收警示函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03  精研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网2021-12-03

  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1年10月31日,你公司持有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或公司)股票7,413,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和公司权益分派的股份。2021年11月1日,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1%,成交金额为73,710元。作为精研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未遵守你公司关于减持前通知公司并予公告的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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