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乐居财经2022-06-02
6月2日,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4 号)。
经查,蠡湖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蠡湖股份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万元至500万元。2022年4月1日,蠡湖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更正为-1780万元至-1960万元。2022年4月26日,蠡湖股份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78.89万元。蠡湖股份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蠡湖股份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蠡湖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蠡湖股份于1994年4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洪其,注册资本为2.15亿元,主要由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4.75%,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67%。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涡轮增压器两大关键零部件、压气机壳和涡轮壳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