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1-04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学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5号)。经查,肖学礼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300693.SZ)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持有盛弘股份股票比例由10.94%减少至5.18%,累计变动比例为5.76%。在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肖学礼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交易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肖学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肖学礼于2015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7日担任盛弘股份副总经理、董事。截至2022年9月30日,肖学礼持股盛弘股份的比例为7.16%,为盛弘股份第二大股东。
盛弘股份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肖学礼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7638%,本次权益变动后,肖学礼持有公司股份10,623,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54%。因其减持计划尚未结束,故可能继续执行减持计划。肖学礼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学礼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学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肖学礼: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持有盛弘股份股票比例由10.94%减少至5.18%,累计变动比例为5.76%。在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交易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