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24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你公司2019年12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吴国栋、蔡兴隆、王骏持有的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宇)7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由于吴国栋持有你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05%,因此吴国栋之父吴法男控制并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苏州龙兴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线缆)、苏州华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高分子)成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及苏州国宇2019年度、2020年向关联方龙兴线缆、华能高分子采购电、生产材料等。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定期报告中将龙兴线缆和华能高分子作为关联方列示,未按规定对与龙兴线缆和华能高分子发生的交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杰通过公司向供应商预付货款再转至个人账户的方式累计占用资金1,200万元。2019年至2021年4月,你公司子公司苏州国宇通过预付供应商货款、要求客户回款至其他关联方的方式,向公司5%以上股东吴国栋之父吴法男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4月金额分别发生5,549万元、8,316.4万元、590万元。上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在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2019年6月,你公司与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签订575万欧元保函协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杰控制的江苏利泰尔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570万欧元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及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时存在多项错漏,包括缺少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及监事会、独立董事相关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填报业务数据时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错报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年报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存在多处缺漏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面排查并如实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信息;认真汲取教训,提升合规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