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显示,2020年1月30日,宋武英向时任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300664.SZ)董事长王某春建议投资从事新冠疫苗研发的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艾棣维欣”),王某春让宋武英等人收集资料进行论证。
2020年1月31日至2月3日期间,王某春等人艾棣维欣召开会议推进相关事宜、签订框架协议,宋武英组建“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邀请时任鹏鹞环保总经理王某鹞等相关人员加入,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资料。
2020年2月4日晚,鹏鹞环保发布《关于签订增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为支持新冠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鹏鹞环保决定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投资参股艾棣维欣,将持有艾棣维欣7.89%股权。
宁波证监局判定,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特殊背景下,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用于新冠疫苗研发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2月4日。
宋武英系王某春外甥,参与“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宋武英控制利用“郭某军”证券账户于2020年2月3-4日买入鹏鹞环保股票80.86万股,成交金额944.71万元,于2020年2月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26.29万元,扣除相关税费,获利179.79万元。
宋武英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宋武英没收违法所得179.79万元,并处以539.36万元罚款,共计719.1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鹏鹞环保于2018年1月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7亿股,持股比例30.34%。据公司年报,上文王某春系鹏鹞环保实控人王洪春,已于2021年1月10日离任董事长。
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签订增资框架协议的公告》显示,公司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抗疫相关的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拓展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决定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对外投资参股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2月4日与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俞庆龄签署了《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框架协议》。本次增资完成后,艾棣维欣注册资本增至1628.5714万元,公司将持有艾棣维欣7.89%股权。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武英)
〔2021〕3号
当事人:宋武英,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宋武英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宋武英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宋武英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1月30日,宋武英向时任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董事长王某春建议投资从事新冠疫苗研发的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艾棣维欣),王某春让宋武英等人收集资料进行论证。
2020年1月31日,王某春等人与艾棣维欣召开电话会议,艾棣维欣工作人员张某楠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艾棣维欣公司情况及新冠疫苗研发计划,并于会后向鹏鹞环保发送了《艾棣维欣投资建议书》等资料。同日,宋武英组建“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邀请时任鹏鹞环保总经理王某鹞等相关人员加入,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资料。
2020年2月1日,王某春召集宋武英等人开会讨论投资艾棣维欣事项,宋武英将相关参会人员拉入“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
2020年2月2日,宋武英在“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中确认鹏鹞环保将与艾棣维欣签订框架协议,相关协议文本正在起草。鹏鹞环保董事会秘书夏某芬指示证券事务代表朱某志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2020年2月3日,宋武英在“新冠疫苗投资”微信群中发布鹏鹞环保与艾棣维欣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并确认此协议文本为最终稿。
2020年2月4日晚,鹏鹞环保发布《关于签订增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为支持新冠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鹏鹞环保决定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投资参股艾棣维欣,将持有艾棣维欣7.89%股权。
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特殊背景下,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用于新冠疫苗研发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2月4日。
二、宋武英内幕交易“鹏鹞环保”的情况
(一)宋武英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宋武英系王某春外甥,参与“鹏鹞环保投资参股艾棣维欣”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1月31日。
(二)宋武英控制“郭某军”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鹏鹞环保”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宋武英控制利用“郭某军”证券账户于2020年2月3-4日买入“鹏鹞环保”808,600股,成交金额9,447,148元,于2020年2月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262,909元,扣除相关税费,获利1,797,865.89元。
“郭某军”证券账户存在新开户、空置后买入、交易品种单一等异常特征,内幕信息公开前一交易日开始集中买入“鹏鹞环保”;内幕信息公开后,“鹏鹞环保”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后即全部卖出。“郭某军”证券账户开立、资金变化及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发展时点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宋武英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宋武英及其代理人通过提交书面材料以及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郭某军”证券账户系申辩人应陈某康要求代其联系开立,“郭某军”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获利亏损均属于王某春,与申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辩人主观上并无动机利用“郭某军”账户从事内幕交易。
2.案涉交易指令并非申辩人下达,申辩人并不能且未实际控制利用“郭某军”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鹏鹞环保”。
3.要求我局对申辩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进行核实,不予认定申辩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不对申辩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1.案涉“郭某军”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账户绑定手机号码的开户指令均出自宋武英,“郭某军”证券账户涉案期间买入“鹏鹞环保”的资金系经宋武英审批转入,卖出“鹏鹞环保”后的资金系根据宋武英的指令转出。“郭某军”证券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鹏鹞环保”由宋武英决策。
2.我局认定宋武英内幕交易“鹏鹞环保”,是基于多方面证据材料作出的综合认定。内幕交易的资金来源、盈利分配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3.宋武英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鹏鹞环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对宋武英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宋武英没收违法所得1,797,865.89元,并处以5,393,597.6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