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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300657)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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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4-28  弘信电子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04-28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强、王毅、李奎、孔志宾、张晓闯、宋钦:

  经查,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

  2017年以来,弘信电子通过直接转账、向供应商预付设备款和多支付工程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创业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情况为:2017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1.35万元,归还0万元;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825.33万元,归还750万元;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901.90万元,归还460万元;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52.35万元,归还1,223.71万元;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538.70万元,归还23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606.49万元,归还4,582.41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0万元。弘信电子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事项。

  二、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7年以来,公司存在部分资金往来不入账的情况,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具体情况如下:公司部分不良品销售收入回款未入账,金额合计4,615.81万元;公司以多计工程款、设备采购价款等方式,通过供应商向公司控制并使用的员工个人银行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划入资金7,112.14万元;公司通过个人卡累计支出账外费用4,979.15万元,累计产生无凭证的资金流出1,905.2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强(任职期间为2016年6月至今)、时任总经理王毅(任职期间为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时任总经理李奎(任职期间为2018年3月至2022年6月)、时任财务负责人孔志宾(任职期间为2016年6月至2020年11月)、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晓闯(任职期间为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董事会秘书宋钦(任职期间为2017年9月至今)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任职期间内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弘信电子、弘信创业、李强、王毅、李奎、孔志宾、张晓闯、宋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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