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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极光(300625)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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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私募阿巴马资产收警示函 违规举牌三雄极光

http://www.chaguwang.cn  2022-11-15  三雄极光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11-15

  11月15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阿巴马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4号显示,阿巴马资产管理的阿巴马万象益新5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阿巴马万象益新5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5月16日至8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增持三雄极光(300625.SZ)股份1490.22万股,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5.32%。

  阿巴马资产在管理的私募基金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三雄极光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阿巴马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阿巴马资产成立于2014年2月13日,注册资本2750.00万元,目前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64号

  关于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阿巴马万象益新5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阿巴马万象益新5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5月16日至8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增持三雄极光股份1490.22万股,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5.32%。你公司在管理的私募基金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三雄极光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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